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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2024-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管理人在此期间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并将本计划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除外。”

截至2024年8月2日日终,本集合计划期限届满,触发上述《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此外,《资产管理合同》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十二、中国证监会按照市场“三公”原则,对完成规范工作且成效显著的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涉及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设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行政许可事项,在审核进度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规范后的大集合产品3年合同期届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将适时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管理人在此期间未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并将本计划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二、本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管理人在此期间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并将本计划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除外”。

本集合计划于2024年8月2日予以终止,进入清算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自2024年8月3日(含该日)起,本集合计划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并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特别提示

1、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2、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投资者可访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cfsc.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23)咨询相关情况。

3、本公告解释权归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集合计划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