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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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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7月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6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7月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化工”)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

● 担保金额:公司为君正化工提供担保金额57,000万元人民币。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向君正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5,513.35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为本、外币合计数)。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5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预计2024年度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1亿元(含141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含70%)的控股子公司预计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3亿元;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预计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4年7月担保实施情况

2024年7月,公司在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57,000万元,具体担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701261131T

成立日期:2002年5月13日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增平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铁合金冶炼;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炼焦;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泥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财务状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854,112.51万元,负债总额为923,200.92万元,净资产为930,911.5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9.79%;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9,262.32万元,净利润76,801.37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054,831.66万元,负债总额为988,883.09万元,净资产为1,065,948.5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12%;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4,019.64万元,净利润135,031.49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1、签署人: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亿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1、签署人: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保证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3、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1、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君正化工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君正化工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且君正化工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公司董事会同意2024年度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41亿元(含141亿元,含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的额度为99.95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85.78亿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数量,为本、外币合计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31.85%,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