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2024-025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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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4年5月30日及6月2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的相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223,990,5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98,942,530.95元。其中,A 股普通股股份数为35,497,756,583 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共计约人民币 55.38 亿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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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 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4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04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6元。
(2)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0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0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A 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10-69009192
联系电邮:ir_group@picc.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