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8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89版)

2024-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大信审字[2023]第1-05743号、大信审字[2024]第1-01858号审计报告。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致行动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ZE21203号、大信审字[2023]第1-02362号、大信审字[2024]第1-01402号审计报告。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2022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23年一致。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至2023年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一致行动人财务资料

一致行动人2021年至2023年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8、本次交易进程备忘录;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上述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

1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姜军成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姜军成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姜军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