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4-03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29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各位董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公司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长叶逢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新增全资子公司广州领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领上源”)作为“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事宜;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广州领上源参与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增资或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认为谢幼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2024-02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谢幼华先生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如独立董事候选人谢幼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则谢幼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均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认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并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富康先生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存在实施减持部分股份计划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除此以外,其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限售期内。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4年7月2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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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并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向公司提议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根据规则要求结合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拟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36,060,816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50.0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1,000,000股至2,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7350%至1.4699%。
3、回购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未实施完毕的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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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36,060,816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50.00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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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06,565.5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84,200.85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4.84%%、5.43%。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0.8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富康先生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存在实施减持部分股份计划的可能,除此以外,其余上述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后续有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富康先生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存在实施减持部分股份计划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除此以外,其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限售期内。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2024年7月2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十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叶逢光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人张秀杰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2024年7月24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并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提议公司利用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后续有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股份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4-02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广州领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领上源”)作为“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通过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0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7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02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656.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含增值税,不含前期已收取且已计入损益的保荐费15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048.29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34-00009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公司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了调整。
由于部分募投项目进展存在变动,公司于2023年8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
由于部分募投项目进展存在变动,公司于2024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
历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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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体外诊断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一期)、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已通过前述审议程序而终止。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况
(一)“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行业基础技术研究两大部分,用于公司液相免疫平台、POCT层析平台、分子诊断平台、荧光免疫平台、蛋白质/质控品工程平台、细胞病原体培养平台、仪器研发平台等相关的技术及产品研发,丰富仪器和试剂产品储备,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需要。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领上源的主营业务为分子诊断相关产品的研发,系公司重要研发中心。广州领上源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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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将新增广州领上源作为“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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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唐山英诺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英诺特(唐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杭州分公司系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二)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况
结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广州领上源参与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增资或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公司将尽快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领上源、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是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和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4-033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8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8月20日14点45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6号楼2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20日
至2024年8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未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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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未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未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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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股权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4年8月15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至17:00。股东可以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现场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信函、电子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三)登记地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联系人:陈富康、何裕恒
联系电话:010-83682249-8029
电子邮箱:ir@innovita.com.cn
(二)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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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4-032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29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各位监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公司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松岭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4-02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董关木先生的书面辞职通知,董关木先生因个人时间安排,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谢幼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谢幼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如独立董事候选人谢幼华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则公司董事会同意谢幼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均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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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附件:谢幼华先生个人简历
谢幼华先生,196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科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分子生物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美国Roswell Park癌症中心博士后;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任德国MondoGen生物技术公司科学家;2001年1月至2004年8月,任中科院上海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副研究员;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任中科院上海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员、课题组长;2007年9月至今,在复旦大学任研究员,现任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病原生物学系系主任、上海市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研究院副院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幼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