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4-3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日(星期五)14:5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马朝辉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3人,代表股份4,463,456,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3,605,935,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9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5人,代表股份857,520,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见证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补选罗吉春先生、朱波先生、曲绍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罗吉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439,278,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4583%。
表决结果:罗吉春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朱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439,67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4671%。
表决结果:朱波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曲绍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439,532,0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4640%。
表决结果:曲绍勇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同意859,85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99%;反对6,119,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0%;弃权902,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513,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7%;反对6,119,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8%;弃权902,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燕 赵良银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4-3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和议案资料,会议于2024年8月2日16: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攀枝花市公司701会议室举行,在成都市金贸大厦2308会议室设视频分会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经全体董事共同推荐,会议由董事罗吉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罗吉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调整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决定补选、调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一)战略发展与ESG管理委员会:由罗吉春先生、马朝辉先生、高晋康先生组成,董事罗吉春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二)提名委员会:由高晋康先生、罗吉春先生、刘胜良先生组成,独立董事高晋康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米拓先生、罗吉春先生、高晋康先生组成,独立董事米拓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刘胜良先生、朱波先生、米拓先生组成,独立董事刘胜良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0202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2024年7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2项,分别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子议案1 选举罗吉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子议案2 选举朱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子议案3 选举曲绍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二:《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日14:50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8人,代表股份3,605,935,788股,占钒钛股份总股份的38.7945%,其中包括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8,400,654股,占总股份的0.09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5名,代表股份857,520,327股,占总股份的9.2256%,包括中小股东894人,代表股份342,135,555股,占总股份的3.6809%。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983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4,463,456,115股,占总股份的48.0201%,包括中小股东975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350,536,2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13%。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议案二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该项议案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赵良银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