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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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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4-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4-059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和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决定将相关激励对象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6,351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六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回购)价格、授予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申报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500股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2、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现根据2023年年度报告,本激励计划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故除上述离职人员外,本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对应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206,851股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2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26,351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限制性股票206,851股,均为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5012043),并已申请办理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8月7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上表中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变动前”依照2024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填列。

(2)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继续执行。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未收到激励对象就回购注销事宜提出异议的文件。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