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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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债券代码:127086 债券简称:恒邦转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股份)控股股东,于2019年江西铜业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时,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自该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企业在未来60个月内解决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到期,你公司未完成承诺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江铜集团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积极推动承诺履行事宜,认真落实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山东证监局。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