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2%暨回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60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2%暨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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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于2024年3月8日和2024年3月28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以不超过3.34元/股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未实施股权激励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4-18)。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和2024年6月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议案主要对回购资金区间以及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了调整。回购资金区间由“不低于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用途由“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9)。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自2024年6月24日起,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34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33元/股(含)。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一是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二是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7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7,393,337股,占公司总股本3,451,489,454股的比例为0.503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24元/股,最低价为2.1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222,958.0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69,268,737股,占公司总股本3,451,489,454股的比例为2.006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52元/股,最低价为2.12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388,686.0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6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
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为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分别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
● 涉案金额:21,648,313元及案件相关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或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是否申请再审尚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因案件一审原涉案金额为51,457,500元及其相关诉讼费用,现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莱美医药应向长春海悦支付的销售款为21,648,313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约为2,969万元。
●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及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收到长春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董事长
2.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截至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周彦东)
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运宏,总经理
4.管辖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情况: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海悦药业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中相关义务,2023年3月海悦药业因不服已履行的二审终审判决,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7月,莱美药业收到吉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院认为海悦药业再审请求不成立并判决维持二审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58)。
本次诉讼事项系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购销合同》的相关纠纷。2022年2月,海悦药业根据《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起诉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2023年8月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收到一审判决,并于同月向长春市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2023年8月8日、2023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8)、《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50)。
二、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该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莱美药业对莱美医药应支付给海悦药业的销售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变更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51,457,500元”为“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21,648,31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08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27,930元,由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1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8,176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91,654元,由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6,5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或海悦药业是否申请再审尚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因案件一审原涉案金额为51,457,500元及其相关诉讼费用,现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莱美医药应向长春海悦支付的销售款为21,648,313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约为2,969万元。
2.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涉诉事项,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将于近期决定是否就二审判决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