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暨选任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2024-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4-063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暨选任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6月18日,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东商贸”或“申请人”)的《通知书》,申请人因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法院已通知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充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并申请预重整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2024年8月2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或“法院”)作出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01破申41号】,法院决定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

3、2024年8月2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长春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竞争选任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的公告》【(2024)吉01破申41号】,法院就公司预重整一案选任临时管理人。

4、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预重整程序是为了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梳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的程序。长春中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预重整能否成功及法院是否受理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被受理重整后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由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致同所”)对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致同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未得到有效改善,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7、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8、生产经营风险。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连续四年出现经营亏损,融资信贷被压减,公司资金流动性紧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9、存在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2023年度公司因流动性困境引发债务违约,形成大量诉讼案件,由于诉讼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未来公司存在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

2024年8月2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长春中院作出的《决定书》【(2024)吉01破申41号】,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准确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长春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

(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七)本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长春中院就公司预重整一案选任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内容

2024年8月2日,本院决定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进行预重整(案件及公司情况简介详见附件),鉴于中通国脉系上市公司,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在所属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中通国脉预重整案的临时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已入选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同一家机构仅能以一个临时管理人团队名义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临时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名单;

2、申报机构拟委派的临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其办理破产重整案件(尤其是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及协调审理)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疑难复杂问题的相关情况;

3、申报机构拟派出临时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规模,姓名、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团队人员办理破产重整案件(尤其是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及协调审理)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疑难复杂问题的相关情况;

4、申报机构拟开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5、申报机构参与本案件竞争性选任的优势(主要是指办理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情况;

6、管理人报酬方案;

7、关于联合报名的,拟委派的临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必须是主责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拟派出临时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必须包含各中介机构委派的人员。申报材料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各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的临时管理人团队成员;

(2)明确主责社会中介机构,该机构需对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管理整个临时管理人团队;

(3)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分工以及管理人报酬分配方案。

8、申报机构及派出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9、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并提交承诺书,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取消本次参与指定管理人的资格,并暂停其在三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电子版(PDF版)于2024年8月10日12时前发送至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842858142@qq.com),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于2024年8月10日12时前邮寄至本院后附的通讯地址(以寄出时间为准)。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的,视为不具有参加本次竞争的资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中介机构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需统一以“某某机构竞选中通国脉临时管理人+联系人电话”作为发送的邮件名,并对每个文件、文件夹按内容命名,对文件夹内的文档编号,确保提交的电子文件清晰有序。提交的纸质版材料(一式九份)应当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提交。

(四)选任流程

本院将依法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对相关候选机构综合性表现进行评判,最终确定中通国脉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

特此公告

附件:中通国脉预重整案及公司基本情况

联系人:刘旭涛

联系电话:0431-88558115

电子邮箱:842858142@qq.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与芳草街交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

附件:

中通国脉预重整案及公司基本情况

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东)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进行重整,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对中通国脉进行预重整。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案号为(2024)吉01破申41号,本院经审查于2024年8月2日作出(2024)吉01破申41号决定书,决定对中通国脉启动预重整。

中通国脉成立于1986年,公司住所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于201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目前股票简称为“*ST通脉”,股票代码为“603559”。中通国脉主营业务是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和通信设备商提供涵盖核心网、传输网和接入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网络工程和维护综合技术服务。

根据中通国脉自查,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约为1.43亿股,股东总数约1.56万余户。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明细情况如下:

中通国脉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期末余额资产总计1,147,330,558.22元,公司期末余额负债合计987,919,815.01元。

三、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准确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梳理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等;同时,亦有助于推动公司与债权人、意向投资方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和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

(二)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在预重整期间,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相关方保持沟通,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力争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最大程度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程序是为了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梳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的程序。长春中院启动对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预重整能否成功及法院是否受理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被受理重整后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审计报告》及《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致同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果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

致同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且致同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未得到有效改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连续四年出现经营亏损,融资信贷被压减,公司资金流动性紧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21.6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2,287.40万元,处于亏损状态。公司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00.00万元到﹣8,500.00万元;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200.00万元到﹣3,300.00万元,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六)存在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

2023年度公司因流动性困境引发债务违约,形成大量诉讼案件,由于诉讼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未来公司存在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二)《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竞争选任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