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
暨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诉讼进展公告

2024-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058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

暨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2、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为公告所涉案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本次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3730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因与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申请人收到判决的日期)(2023)闽民终315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汇绿园林因与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汇绿园林于2022年1月4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闽07民初33号。本案的相关当事人、诉讼起因及请求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汇绿园林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2)闽07民初33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投资成本利息4,493,030元;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3,150,000元;驳回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2,286.85元,由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40,748.74元,由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1,538.11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汇绿园林因与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汇绿园林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3)闽民终31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7,047.01元,由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二、本次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的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二)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终315号民事判决;

2、撤销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被申请人支付项目投资收益款76,909,401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5倍计付);或依法发回重审。

3、改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529万元。

4、本案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小额未决诉讼累计7笔,涉及金额共25,410,883.32元,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相关金额为4,001,824.71元,作为被告金额为21,127,797.02元,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金额为281,261.59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3730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2、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