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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召开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现将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60220,场内简称:2000基金,扩位简称:中证2000ETF广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8月5日15:00止。2024年8月6日,在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9,918,2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4,717,000.00份的72.9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39,918,200.00份基金份额同意,0.00份基金份额反对,0.0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2万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2024年8月6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详见2024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刊登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完毕,并据此更新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自2024年8月7日起,本基金将按调整后的条款执行,修订后的《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于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7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第三十八个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8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所使用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第三十八个开放期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5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本基金自2024年8月16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本基金将会根据本次开放期的申购、赎回规模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本次开放期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和职业年金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自2022年5月19日起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及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优惠后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1)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2)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转换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用的例子

1)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1、某普通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套利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假设N日广发套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折扣为1,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套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2)转换金额对应的广发套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1.50%高于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0.80%,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0-57.5)÷1.050=10,897.62份

2)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2、某普通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套利基金份额,假设N日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套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折扣为1,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套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1.50%-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0.80%=0.70%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0,000×1.050×(1-0.10%)×0.70%×1÷(1+0.70%×1)=72.92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0+72.92=83.42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套利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0-83.42)÷1.150=9,057.90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本基金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

(3)其他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4)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7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

的投资策略的执行情况公告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4年5月17日进入第38个封闭期。截至2024年8月2日,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41,546,000.69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7.28%;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空头合约市值39,881,16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4.59%。

本基金最新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失情况等)、股指期货投资的特定风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最新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7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

(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8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8月7日起,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本基金合计超过100,000.00元的大额业务。即如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申请金额大于100,000.00元,则100,000.00元确认成功,超过100,000.00元(不含)金额的部分将有权确认失败;如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金额大于100,000.00元,按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本公司将逐笔累加至100,000.00元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超出部分的申请金额本公司有权确认失败。

机构投资者通过多家销售渠道的多笔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申请将累计计算,不同份额的申请将单独计算限额,并按上述规则进行确认。

本基金恢复办理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或020-83936999,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7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的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就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场内简称:深证100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2714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947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5月7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第二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截至2024年8月6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已连续4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特此提示。

三、其他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或020-83936999,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