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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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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散清算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202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散清算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银投资”)、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汇青”)、潍坊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涌金”)为公司股东,现拟解散清算并将持有的公司的股份非交易过户给全体合伙人。

2、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权益未发生变化,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3、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取得的公司股份在股份过户后,需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同时,自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联科实业”)、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的股份合并计算持股数量,并遵守《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取得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将承继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直至全部承诺内容履行完毕。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分别出具的《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及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本次权益变动前,联银投资持有公司股份7,313,0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40%;潍坊汇青持有公司股份2,000,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88%;潍坊涌金持有公司股份5,002,3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21%;上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316,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49%。

本次权益变动后,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过入至其原合伙人名下,其原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获得的公司股份共计14,316,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49%。

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权益未发生变化,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股东的基本情况

1、联银投资成立于2013年12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889360054,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其他任何实质性业务开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联银投资持有公司股份7,313,086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已于2024年6月2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3.6140%,该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根据联银投资《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经联银投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联银投资,联银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通过非交易过户至联银投资的原合伙人名下直接持有,非交易过户完成后联银投资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2、潍坊汇青成立于2017年12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F047797,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其他任何实质性业务开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潍坊汇青持有公司股份2,000,942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已于2024年6月2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0.9888%,该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根据潍坊汇青《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经潍坊汇青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潍坊汇青,潍坊汇青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通过非交易过户至潍坊汇青的原合伙人名下直接持有,非交易过户完成后潍坊汇青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3、潍坊涌金成立于2018年7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M6NQL5Q,曾用名为青州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其他任何实质性业务开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潍坊涌金持有公司股份5,002,354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已于2024年6月2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2.4721%,该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根据潍坊涌金《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经潍坊涌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潍坊涌金,潍坊涌金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通过非交易过户至潍坊涌金的原合伙人名下直接持有,非交易过户完成后潍坊涌金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吴晓林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潍坊涌金解散清算并完成非交易过户后,吴晓林先生将合计直接持有公司4,151,9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18%。

注2:吴晓强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潍坊涌金、潍坊汇青解散清算并完成非交易过户后,吴晓强先生将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050,4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91%。

注3: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直接持有公司97,861,5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611%,本次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清算并完成非交易过户后,其将合计直接持有公司98,939,6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8938%。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非交易过户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先生、吴晓强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吴晓林先生、吴晓强先生、公司控股股东联科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2,177,9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359%;以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12,177,9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359%。

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151,9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18%;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强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0,4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91%;公司控股股东联科实业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一致行动人将直接持有公司106,975,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650%;以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12,177,9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359%。

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权益发生变化。

二、后续事项安排

(一)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吴晓林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晓强先生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国刚先生为公司监事、高新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金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奉叶先生为公司职工监事、何佩珍女士为公司董事陈有根先生的配偶、陈文洁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陈京国先生之子,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监管指引第18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二)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取得的公司股份在股份过户后,需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同时,自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的股份合并计算持股数量,并遵守《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四)本次非交易过户前,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已严格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本次非交易过户后,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上述合伙企业所持有股份的全体股东将继续履行所需遵守的各类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1%。

(2)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2%。

(3)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7)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在公司发布本公告之后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将开始启动清算注销事宜,并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其非交易过户事宜。

(二)本次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解散清算及拟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原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出具的《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2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科科技

股票代码:001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文家街道文通街与黄海路交叉口西北100米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解散清算并注销,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其股东持股比例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进行分配)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2、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3、潍坊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联科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注销,其持有的联科科技股份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通过非交易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原合伙人名下直接持有,从而引起相关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拥有任何联科科技股份并将办理注销登记。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进行清算注销,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联银投资持有公司股份7,313,0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40%;潍坊汇青持有公司股份2,000,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88%;潍坊涌金持有公司股份5,002,3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21%;上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316,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49%。

本次权益变动后,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过入至其原合伙人名下,其原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获得的公司股份共计14,316,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49%。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非交易过户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先生、吴晓强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吴晓林先生、吴晓强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联科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142,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648%;以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04,142,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648%。

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151,9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18%;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强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0,4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91%;吴晓林先生、吴晓强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联科实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8,939,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8938%;以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04,142,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648%。

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权益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非交易过户,且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

四、后续事项安排

(一)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吴晓林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晓强先生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国刚先生为公司监事、高新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金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奉叶先生为公司职工监事、何佩珍女士为公司董事陈有根先生的配偶、陈文洁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陈京国先生之子,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监管指引第18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二)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取得的公司股份在股份过户后,需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同时,自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的股份合并计算持股数量,并遵守《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四)本次非交易过户前,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已严格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本次非交易过户后,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上述合伙企业所持有股份的全体股东将继续履行所需遵守的各类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1%。

(2)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2%。

(3)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7)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本次非交易过户事宜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相关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书原件;

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合伙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 年 8 月 7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