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翁伟武先生的通知,获悉翁伟武先生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解除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业务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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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总股本以公司2024年8月6日股本419,993,636股计算,下同。
上述股份原质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2024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解除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翁伟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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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上表中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解除业务变动不涉及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4,224.92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3.16%,占公司总股本的10.06%,对应融资余额11,79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9,975.8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4.69%,占公司总股本的23.75%,对应的融资余额为29,790万元。翁伟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柯丽婉女士、许雪妮女士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还款资金来源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未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上述人员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股份等措施来应对上述风险。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后续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股票解除质押办理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及财务资助额度预计的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及下属公司(含子、孙公司,下同)2024年度提供对外担保经审批额度如下:
1、公司及下属公司2024年度拟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的担保,其中包括:
(1)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下属公司申请授信融资不超过8亿元的担保。
(2)对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下属公司申请授信融资不超过22亿元的担保。
2、下属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预计
根据实际融资需要,2024年度拟由下属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
上述实际担保的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或下属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本次担保情况
1、全资子公司:英联金属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公司于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英联金属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英联”)与浦发银行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债务人:英联金属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主合同与主债权: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07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敞口肆仟万元整为限。债务人与债权人按前述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为主合同。
(3)最高额债权额:人民币4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4)保证期间:三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全资子公司:英联金属科技(汕头)有限公司
公司于近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借保字(汕头)第2024073100AK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借保字(汕头)第2024073100BQ号)约定由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英联金属科技(汕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英联”)与兴业银行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分别为人民币6,000万元整(大写:陆仟万元整)、人民币924万元整(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元整)。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借保字(汕头)第2024073100AK号)
①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债务人:英联金属科技(汕头)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②主合同与主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为主合同;主债权,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包括开立国际及国内信用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透支、保理、买方信贷、订单融资、福费廷、代付以及其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等)、票据业务(包括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票据回购、商票保贴、商票保证、票据保付以及其他票据业务等)、担保业务(包括国际及国内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及其他担保业务等)、贵金属交易(包括黄金租借、代理贵金属交易、贵金属质押融资以及其他贵金属业务等)、拆借、衍生品交易等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③最高额债权额:人民币6,000万元整(大写:陆仟万元整)
④保证期间:三年
⑤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⑥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借保字(汕头)第2024073100BQ号)
①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债务人:英联金属科技(汕头)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②主合同与主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为主合同;主债权,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包括开立国际及国内信用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透支、保理、买方信贷、订单融资、福费廷、代付以及其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等)、票据业务(包括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票据回购、商票保贴、商票保证、票据保付以及其他票据业务等)、担保业务(包括国际及国内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及其他担保业务等)、贵金属交易(包括黄金租借、代理贵金属交易、贵金属质押融资以及其他贵金属业务等)、拆借、衍生品交易等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③最高额债权额:人民币924万元整(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元整)
④保证期间:三年
⑤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⑥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被担保人的情况
1、全资子公司:英联金属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英联金属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Y6H674E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翁宝嘉
(5)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9年4月4日
(7)住所: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金森路中段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公司持有扬州英联100%股权,扬州英联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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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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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资子公司:英联金属科技(汕头)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英联金属科技(汕头)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6864263558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翁宝嘉
(5)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9年3月27日
(7)住所: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产业园区南强路6号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公司持有汕头英联100%股权,汕头英联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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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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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担保审批情况
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66,158.51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滚存总余额为104,680.05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因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以保证资金需求,公司为上述授信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均为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对其均具有控制权,对其运行和管理能全面掌握,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为满足其资金周转及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预计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于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及财务资助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滚存总余额104,680.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2.58%。
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债权发生逾期的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扬州英联)
2、《最高额保证合同》(汕头英联,编号:兴银粤借保字(汕头)第2024073100AK号)
3、《最高额保证合同》(汕头英联,编号:兴银粤借保字(汕头)第2024073100BQ号)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