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1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醋卫华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因醋卫华先生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满6年,其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一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醋卫华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醋卫华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后方能成效。在此期间,醋卫华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醋卫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醋卫华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矜矜业业,公司及董事会对醋卫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0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之孙公司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岷县万洁热 力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权益约为23.72%,以下简称“万洁热力”)于2022年7月就其与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热力”)代付款等纠纷一案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订立的《岷县集中供热项目供热配套设施的租赁协议》《供用热合同》已解除,请求判令宏源热力向万洁热力偿还超额代付款、其他代付款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后宏源热力就相关事项提起反诉,请求由万洁热力分担2021年至2022年供暖期因煤价飙涨造成宏源热力亏损,并请求由万洁热力全部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2023年7月,公司收到城光公司转来的《甘肃岷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甘1126民初2745号],岷县人民法院对该项合同纠纷予以了一审判决,万洁热力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22)甘112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11民终1537号];万洁热力因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11民终1537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6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案件进行了再审,并出具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甘民申1662号](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6日、2023年7月8日、2023年12月21日、2024年6月29日对外披露的2022-054、2023-038、2023-059、2024-03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年3月26日,再审申请人万洁热力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城光公司转来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甘1126执640号]。根据《裁定书》,岷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进行裁定,裁定情况如下:
终结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11民终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 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 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间接持有万洁热力的权益约为23.72%,本次执行裁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妥善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万洁热力已针对该代付款项计提1,200多万元预计损失,后续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和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甘1126执640号]。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