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三、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孔小文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对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3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一路6号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1)。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8月16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0日(每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法规部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一路6号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饶婉君
联系电话:0769-85729808
联系传真:0769-85725888
邮政编码:52380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2024年8月16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孔小文
2024年8月8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孔小文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投票意见: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58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5日通过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正军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能促进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57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5日通过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洪少俊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价格,并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激励对象离职或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及可归属数量;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1)。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上接6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