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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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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版)

202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经营范围新增“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行业背景情况

1、铅冶炼

我国铅冶炼企业的主要原料来源为以铅精矿为代表的原生铅物料和以废旧铅酸电池为代表的再生铅物料。我国的铅精矿资源日益匮乏,采选成本不断提升,以铅精矿为主要原料来源的企业面临较大的发展瓶颈;另一方面,在我国废旧铅酸蓄电池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铅冶炼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号召,通过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建立自有“城市矿山”,发展再生铅产业,以打破矿产资源供给不足的束缚,突破制约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以获得原料供应优势。

我国铅冶炼企业迫切面临着转型升级的需要。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阶段的背景下,随着环保法规的密集出台,我国铅冶炼企业应积极调整发展策略,积极研究开发具有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符合产业政策支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提高自身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2、铜冶炼

我国铜冶炼行业集中度较高,前十家铜冶炼企业铜产量占全国产量的80%以上。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铜业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已经形成“矿冶一体”的产业布局,覆盖铜矿勘探、开采、选矿、冶炼、加工及化工、贸易等各产业环节。根据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司是首批符合规范条件的18家铜冶炼企业之一。报告期内,公司铜冶炼产销量逐年增加。由于公司没有自有矿山,铜精矿全部通过外部采购,在产能、产量方面与同行业其他大型企业集团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3、资源综合回收一一金、银贵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原材料主要为各种矿原料,其中除了包含较高品位的主要金属外,还同时会伴生其他金属和非金属元素。因此,对矿原料主要金属冶炼的同时,行业内冶炼企业普遍都会对伴生有价元素进行综合回收。金、银等贵金属除了在金矿、银矿含量较高外,通常为铅精矿、铜精矿等多种矿原料的伴生金属,因而我国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通常都会有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产品,使得黄金、白银产量的市场格局比较分散。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通过本次证券的发行,公司将继续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以精深加工为发展方向,在继续巩固公司在铅、银等领域的优势地位基础上,向下游产业链延伸,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产品的附加值。

三、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审核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宜已经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8月1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系统性修订了主板再融资相关规则,《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引用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已废止。为衔接配合上述变化,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已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8月10日。2024年7月12日和29日,发行人已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从届满之日起延长至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22年8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豫国资产权[2022]16号批复:原则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删减了“1万吨铜箔项目”,并相应的调减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规模和拟募集资金总规模。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00.00万元(含71,000.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4年8月12日至2030年8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8月16日,T+4)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2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年8月1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6.1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8月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1)发行对象

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优先配售日期

①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9日(T-1日);

②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24年8月12日(T日)9:30-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③原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24年8月12日(T日)。

(3)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豫光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9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65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0651手可转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090,242,634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71.00万手。

(4)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①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所有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04531”,配售简称为“豫光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出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豫光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豫光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豫光金铅”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②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A、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豫光配债”的可配余额。

B、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C、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D、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E、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③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豫光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7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17、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18、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根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7月29日。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评级与担保情况

1、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评级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发行人为本次可转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或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3)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4)增信主体(如有)、增信措施(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五)受托管理人

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行人聘任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华英证券的监督。华英证券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华英证券将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依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前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明示自行行使相关权利的,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不对其产生约束力。受托管理人若接受个别债券持有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在代为履行其权利主张时,不得与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内容发生冲突。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即视为同意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并接受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受该协议之约束。

(六)违约事项及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

1、违约情形及认定

以下情形构成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

(1)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偿还、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债券置换、债券购回、到期兑付等,下同)或应计利息(以下合成还本付息),但增信机构(如有)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2)发行人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发行人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的,但增信机构(如有)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3)本次可转债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4)发行人违反募集说明书关于交叉保护(如有)的约定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5)发行人违反募集说明书金钱给付义务外的其他承诺事项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6)发行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1)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A、继续履行。本次可转债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中第 6 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和相关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给付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次可转债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中第 6 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可以与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以新达成的方式履行。

(2)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可因如下事项免除:

A、法定免除。违约行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该不可抗力适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B、约定免除。发行人违约的,发行人可与本次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免除发行人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范围另行约定。

3、争议解决机制

(1)发行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因履行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消除或减少因违反约定导致的不良影响。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应当向受托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因本次可转债或受托管理协议发生争议,不同文本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存在冲突的,各方应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以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七)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6日。

(八)发行费用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

(九)主要日程以及停复牌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以及停复牌安排如下表所示: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

(十)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五)资信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六)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七)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五、是否与相关主体存在利害关系

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券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披露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审慎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电解铅、阴极铜、白银、黄金等,下游应用领域包括交通工具、电力、家电、建筑等方向,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会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与国民经济运行周期具有高度相关性。

当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时,工业增速显著放慢或出现衰退,下游产业对公司产品需求降低,从而可能加剧同行业企业的竞争,市场加工费下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而且,当前全球政治环境错综复杂,国际贸易摩擦前景不明朗,使得全球及国内的宏观经济走势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进而使得公司的经营状况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产品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中的电解铅、阴极铜、白银、黄金,均有相应的现货、期货交易市场。上述产品作为国际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标的,不仅受实体经济供给、需求变化的影响,也易受国际金融资本短期投机和国际政治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剧烈冲击,使得产品价格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公司矿原料自给率低,铅精矿、铜精矿等原材料主要通过外部采购,其定价模式为对主要金属元素分别计价,按照“市场价格减市场加工费”的形式,结合品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协商定价。通常而言,原材料采购价格与产品市场价格会同向波动。

但是,由于“市场加工费”存在波动,使得产成品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与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幅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对公司各类产品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会产生影响。如果某类产品的“市场加工费”大幅下降,将使得公司该类产品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如果某类产品“市场加工费”下降到公司实际平均加工成本,则可能导致该类产品出现亏损的情形。

同时,由于公司从采购到销售需要一定的加工期间,公司产成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时滞,从而加剧了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如果产品市场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宽幅波动,尤其是短期内的宽幅波动,如果公司无法及时调整相应的经营策略和套期保值头寸,将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存在较大幅度的波动。通常,当某类产品市场价格处于上涨趋势中,则公司该类产品盈利能力将提高;当某类产品市场价格处于持续下跌过程中,时滞因素和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等因素将会使得公司毛利率存在大幅下降、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

(三)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国家发改委通过不定期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有色金属产业中鼓励、限制和淘汰类的技术和项目,对本行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国家在环保、安全、能耗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也是国家在环保、安全、能耗等方面的重点宏观调控对象。若未来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的一个或多个环节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公司的经济效益。

(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我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正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模小、生产效率低、生产技术落后、能耗偏高、环保不达标和资源综合回收率低的企业将逐步减少,大型企业的规模经济和定价能力优势逐步显现。虽然公司目前业务规模在行业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其中,铅和白银的生产规模均居于国内市场前列,但随着我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大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对各区域的市场争夺程度将逐步加深,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压力,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经营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控股股东豫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22,799,7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1%,已累计质押87,5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27.1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03%。豫光集团如果因质押违约被强制转移股份,可能将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原材料采购风险

铅精矿、铜精矿、银精矿、废铅酸蓄电池等原材料是公司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达到90%以上。公司矿物原材料和废铅酸蓄电池全部从外部采购。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与上游矿物原材料供应商合作关系比较稳固;公司已经建成了自有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报告期内,公司重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大变化。但是,如果未来上游原材料供应紧张,或者重要供应商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从境外采购生产用矿石原材料占各年矿石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34%、38.88%和39.96%,占比较高。如果公司原材料进口国与我国之间出现贸易摩擦,或者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导致公司原材料进口受阻,则公司的经营活动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3、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项目严格按照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设计,坚持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公司严格执行了有关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公司合理安排厂区内车间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了隔离、消声、减震等措施。

目前,公司的各项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随着国家对环境污染监管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持续增强,对企业环保要求不断提高,以及国家“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和“超低排放”等相关要求不断加强,可能导致公司环保投入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4、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具有作业流程长、工艺复杂、涉及的安全因素较多等特性,作业时会因为自然或人为因素而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所造成的事故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虽然公司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环节的相关程序,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则可能面临赔偿、处罚、停产、整改等相关处罚和经济损失,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境外投资的风险

公司通过设立豫光(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境外矿山投资。2010年4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与澳大利亚 KIMBERLEY METALS LIMITED 签署〈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公司认购澳大利亚 KIMBERLEY METALS LIMITED增发后所发行全部股票的15%,并以500万澳元获得KBL在西澳库纳纳拉地区 SORBY HILLS 铅银锌矿山项目25%的权益。KIMBERLEY METALS LIMITED已经破产清算,公司累计损失3,155.63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仍持有SORBY HILLS 铅银锌矿山项目25%的权益,已累计投资1,248.46万澳元,但SORBY HILLS尚未投产并产生效益。

为了向上游矿山资源布局,降低原材料供应风险,公司开展境外矿山投资。但由于国际经营环境及管理的复杂性,公司境外投资可能会遭受政治风险、战争风险、融资风险、汇率风险、贸易政策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对公司的投资收益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同时,矿山项目从建设到最终产生效益的时间周期较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而使得公司该项投资存在亏损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9.66%、68.45%和67.43%。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9,881.81万元、42,446.24万元和58,006.18万元,使得公司净资产规模从2021年初的374,988.44万元增长至2023年末的482,247.53万元,从而使得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率逐年有所下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28、1.20和1.39,速动比率分别为0.44、0.45和0.41。若未来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负债水平不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司将可能出现偿债风险。

2、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与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互保协议等文件。其中,公司为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为20亿元,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为77亿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已实际为豫光集团和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7.67亿元,豫光集团及其子公司已实际为公司(含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30.05亿元。此次互保授权期限两年,即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如担保对象未能履约,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对外担保的风险。

3、存货跌价风险

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24,531.22万元、612,324.08万元和746,799.13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26%、62.72%和70.09%。公司所处行业具有明显的“料重工轻”特征,原材料是公司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公司产品种类丰富,生产周期较长,使得公司存货规模较大,尤其是在产品的规模较大。而且,公司无自有矿山,原材料主要从外部采购,存货备货规模较大。公司存货面临以下跌价风险:

(1)由于公司所生产的铅、铜、金、银等产品均有公开市场报价,且相关价格波动频繁,振幅较大,若未来公司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则公司存货将面临跌价损失,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由于公司所采购的原材料定价模式主要参考“市场价格-市场加工费”确定,如果未来市场加工费出现大幅下降且不足以弥补公司的实际加工成本,则公司的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将面临跌价损失,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的冶炼过程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公司的盈利能力综合体现了矿粉原料中所包含的各类元素的盈利能力,而且各类有价元素盈利能力相互影响。如果某些有价元素的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而其他有价元素盈利能力未明显提升,则公司原材料中的部分有价元素将可能面临跌价损失,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公司在报告期内利用工业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对外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利用废旧电池生产的铅金属,对外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利用废塑料等生产的改性再生专用料,对外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对于以废旧电池为原料生产铅金属,且废旧资源比重不低于95%,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由原30%提高到了50%。报告期内,公司因上述政策享受并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分别为7,913.04万元、10,803.47万元和12,871.79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6.84%、24.38%和19.34%,占比较高。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报告期内,公司因该政策影响使得公司纳税申报减计收入分别为16,081.00万元、19,340.26万元和25,141.85万元,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4,020.25万元、4,835.07万元和 6,285.46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56%、10.91%和9.45%。

如果未来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或者比例降低,则公司经营业绩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5、套期保值的风险

为了降低铅、铜、金、银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效益的影响,公司对部分铅、铜、金、银等存货通过期货市场或远期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公司以现货或生产计划为基础,通过远期协议锁定价格或者通过期货头寸对冲价格波动风险。为此,公司已成立期货部专门从事主要产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并形成了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内控机制。尽管公司在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方面执行有效,历史上开展相关工作没有遇到过重大风险。但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公司开展日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不断跟踪市场价格走势,研判未来价格变动趋势,并据此制定主动套期保值策略。如果公司相应的套期保值策略使得公司风险敞口较大,而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套期保值工作人员的操作出现违规或疏忽而导致损失;

(3)由于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风险。

6、汇率波动风险

原材料采购方面,公司主要原材料铅精矿、铜精矿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采购。报告期内,境外采购生产用矿石原材料占各年矿石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34%、38.88%和39.96%。销售方面,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86%、5.94%和8.49%,整体呈现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对外借款方面,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分别获得了19,126.31万美元、3,012.06万美元和5,118.81万港币的借款。

公司进出口业务和外币借款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波动对公司的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均会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状况。报告期内,公司产生的汇兑损失分别为-1,232.81万元、-3,168.08万元和-393.18万元。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产生波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使得公司面临汇率波动风险。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

1、募投项目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规模化经营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抵御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但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系依据公司及行业的过往经验而制订,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数据系依据可研报告编制当时的市场即时和历史价格以及相关成本等预测性信息测算得出,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导致项目建设延后,或者项目建设及建成后的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滑,或者国家产业、税收等政策发生不利变动等,将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实际效益低于预期水平,存在未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公司长期以来专注经营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相关领域。这些项目经过了公司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现实的客户需求。由于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若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市场环境突变导致需求下降或产业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利情况,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未来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增长,所产生的年折旧、摊销额也将随之增加。因募投项目的效益将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实现,在项目完全达产前,公司存在年折旧、摊销额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产生效益可在覆盖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后,仍能贡献一定利润。但若募投项目盈利能力不及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折旧、摊销额增加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4、新业务领域布局风险

近年来,家居低压电器用品和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发展较快,促进上游电接触材料行业的发展。公司基于对电接触材料行业发展的判断,利用自身拥有银锭等原材料优势,布局新型(银基)电接触材料业务。但是,如果未来下游行业出现新的技术变革,导致(银基)电接触材料需求大幅下降或价格大幅下跌,可能导致新业务收益不及预期,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未转股可转债的本息兑付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或触发回售条款等原因导致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经营压力,增加公司财务风险。

2、可转债自身特有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如果因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并因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3、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风险。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风险。

4、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变动较为复杂,需要可转债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5、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6、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偿债风险。

7、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整体状况及公司经营业绩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8、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股票情况、市场因素、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9、信用等级变动风险

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评级机构将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及本期债项相关信息,如发现有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对公司或本期债项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时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并按监管政策要求和委托评级合同约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若出现任何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的事项,评级机构有可能调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将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前股本总额以及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总股本为1,090,242,634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股份。

(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8,755万股股份进行了质押,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12%。

二、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3年末,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322,799,737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29.6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一)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刚

注册资本:43,494.195842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97年4月9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餐饮管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豫光集团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管理及有色金属贸易。按母公司报表口径,豫光集团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豫光集团前身为1957年5月成立的济源综合冶炼厂,1978年8月更名为河南省济源黄金冶炼厂。1997年4月,经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豫经贸企[1997]370号文批准,以河南省济源黄金冶炼厂为核心,组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1999年12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1999]28号文批准,由豫光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豫光集团将其所属的铅、金、银冶炼相关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设立豫光金铅。

本次发行可转债,豫光集团享有优先配售权,其承诺按持股比例全额参与认购。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权益,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图: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综合考虑自身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及经营状况,确定本节披露的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性水平为各报告期内净利润的5%,或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公司认为较为重要的相关事项。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引自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2023年度财务报告。投资者若欲详细了解本公司报告期的财务会计信息,请阅读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全文。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机构中勤万信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勤信审字[2022]第0416号、勤信审字[2023]第0330号和勤信审字[2024]第075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

1、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下转14版)

(上接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