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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2024-054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15,447股,上述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5.8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9,867,878,504股,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115,447股后的股数,即19,866,763,057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522,722,573.06元(含税)。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866,763,057×0.58÷19,867,878,504≈0.58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8)+0]÷(1+0)=前收盘价格-0.58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115,447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1)以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由公司自行发放,具体名单如下:

(2)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部分预留权益授予尚未解锁的数量为1,552,395股,剩余部分预留权益授予尚未解锁的数量为2,824,362股。

(3)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58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5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人民币0.5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2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3359 5881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