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号)(注册生效日为 2023年7月12 日),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30,420,000股,发行价格为29.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额902,257,200.00元,扣除102,543,821.47元(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713,378.5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1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制度,新设如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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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公司、中研复材(上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中研复材(上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9087316725,截至2024年8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谢英成、朱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13、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的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