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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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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4-066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本次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5%,且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2024年4月3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集团”)签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以下称“原协议”);2024年8月7日,因公司拟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修改,公司与巨星集团对原协议进行了修订,并签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以下称“《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原协议自《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签署之日终止。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时尚需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等手续。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5%,且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023年12月22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集团”)签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称“原协议”);2024年4月3日,公司与巨星集团签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以下称《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原协议自《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签署之日终止。

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前述议案。

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前述议案。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时本次发行尚需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等手续。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巨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49,498,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巨星集团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公告日,巨星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唐光跃,其股权结构如下:

(四)主营业务情况

巨星集团成立于1995年,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家集规模化与现代化养殖、新材料多元化于一体的大型民营科技控股型企业。

(五)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巨星集团最近两年单体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关联方的资信情况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巨星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中巨星集团认购的部分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巨星集团拟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5%,且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最终认购股份数量将在本次认购价格确定后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通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同一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终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巨星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8月7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巨星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发行数量、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1、发行数量

甲方本次发行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若按2023年12月31日甲方总股本509,447,511股的30%测算(暂未考虑后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2,834,253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甲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部分股票。

3、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通过后,由甲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同一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终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乙方将不参与认购。

4、认购数量

乙方承诺在受限于本协议约定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且承诺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5%,且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不超过甲方总股本的30%,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双方在本次认购价格确定后协商确定。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甲乙双方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款项的支付

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乙方应在本次发行时按照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期限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指定收款账户。

上述认购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四)限售期

乙方承诺本次发行认购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18个月,即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实行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导致乙方基于持有的上述认购股份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乙方认购股份在前款规定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乙方就本次认购相关事宜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

3、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除非上述条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条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六)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该等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认购资金的,自甲方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乙方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本次发行事项若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对双方皆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生猪养殖产能新建、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本次发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 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前述议案。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上述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时尚需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等手续。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4、《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4-064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及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的事项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二次修订稿)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4-063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

文件二次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2024年4月3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及修订稿等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三、《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二次修订稿)》

五、《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发行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其他重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前述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上述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4-062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12月22日、2024年4月3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概要调整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五)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将专项用于补充上述本次新建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资金需求,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83%。

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若需先期资金投入,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1:“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将专项用于补充上述本次新建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资金需求,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1.82%。

注2:“生猪养殖产能新建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中已包含“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合计中投资总额不重复计算。

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若需先期资金投入,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无变化。

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取得予以注册的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4-061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因事项紧急,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7日以口头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岳良泉先生召集并主持。会前,主持人岳良泉先生向全体监事说明了本次紧急召开监事会的原因,其他监事对本次紧急召开监事会会议无异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逐项对照并认真自查,确认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询价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并在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其中,巨星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5.00%,且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对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巨星集团外,其余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在上述发行对象范围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巨星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通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同一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终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巨星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1:“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将专项用于补充上述本次新建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资金需求,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1.82%。

注2:“生猪养殖产能新建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中已包含“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合计中投资总额不重复计算。

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若需先期资金投入,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除巨星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运用,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编制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巨星集团签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修订稿(以下称“原协议”),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部分调整,公司与巨星集团一致同意对原协议进行修订,并签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以下称“《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原协议自《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签署之日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因事项紧急,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7日以口头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段利锋先生召集并主持。会前,主持人段利锋先生向全体董事说明了本次紧急召开董事会的原因,其他董事对本次紧急召开董事会会议无异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后,确认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询价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并在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其中,巨星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数量的5.00%,且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对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巨星集团外,其余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在上述发行对象范围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巨星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通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巨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同一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终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巨星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1:“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将专项用于补充上述本次新建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资金需求,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1.82%。

注2:“生猪养殖产能新建项目”、“养殖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中已包含“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合计中投资总额不重复计算。

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若需先期资金投入,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巨星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除巨星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运用,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编制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巨星集团签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修订稿(以下称“原协议”),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部分调整,公司与巨星集团一致同意对原协议进行修订,并签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以下称“《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原协议自《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签署之日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二次修订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在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12、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关联董事段利锋、唐春祥、苏宁、唐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公司拟于2024年8月23日15:00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4-065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二次修订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一)分析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为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以下假设,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4年10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以截止2023年末总股本509,447,511股为基础(暂未考虑其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152,834,253股计算,公司总股本将达到662,281,764股。该发行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发行数量构成承诺,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为准。

4、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审(2024)第0004号”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4,529.41万元和-55,162.06万元。

5、假设公司2024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3年度持平、实现盈亏平衡、实现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20,000.00万元)三种情形进行测算。(前述数据仅为假设,且仅用于测算是否摊薄即期回报使用)。该假设分析系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并不构成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下的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2024年度不新增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实际分红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准。

(下转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