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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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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8 证券简称:上海九百 公告编号:2024-014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7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881,98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841,453.11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47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①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②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③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3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红利的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4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569829、021-62729898*838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