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4-048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推举并表决通过,同意选举马炉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马炉光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马炉光先生简历
马炉光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1年10月至2004年10月历任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业务主管、业务经理。2004年10月至2008年11月担任OPPLE LIGHTING(DUBAI)LTD大区经理。2008年12月至今先后担任本公司海外事业部大区销售总监、事业部运营总监。2021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马炉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4-047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万象城V2栋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胡兴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张雪娟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6.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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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8.00、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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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拟作为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3、议案 1、2、3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卢生江先生作为征集人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对前述议案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 2024年7月25日披露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编号:2024-044)。在征集期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4、议案1、2、3、4、5、6、7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5、议案6、7、8涉及选举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和监事2名,候选人全部当选,其中涉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茹秋乐、说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4-046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针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本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披露媒体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自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计1名核查对象于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5日期间累计买入本公司股票10,500股,未有卖出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经核查,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县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