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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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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5版)

2024-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5版)

3、未予以费用化处理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机器视觉及信息技术板块系统集成项目,合同约定内容一般为:软硬件型号、技术参数、验收标准、付款方式、交付日期、违约条款等,根据合同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公司判断该业务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项目成本是公司为了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各种成本,并与项目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该成本为公司对客户先行垫付的成本,一般预收部分款项,其他款项在项目验收后进行结算。

电视数字网络编辑及播放系统板块系统集成项目,合同约定内容一般为:软件的技术要求、硬件的型号、技术服务标准、技术团队的要求、验收规定、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根据合同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公司判断该业务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项目成本是公司为了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各种成本,并与项目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设计费、技术开发费用等,该成本为公司对客户先行垫付的成本,一般预收部分款项,其他款项在项目验收后进行结算。

综上,上述系统集成项目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合同履约成本的相关规定。

(三)结合自身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报告期内对发出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依据及原因,是否存在已发出商品但客户长期未验收的情形,前期未计提的合理性

1、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发出商品核算内容为期末已发出但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贸易类商品和标准化产品。此类业务一般在客户签收后(通过物流运输的,在合同规定的视同签收日),需要验收的,在客户出具验收单后确认收入。

2、报告期内发出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依据及原因、是否存在已发出商品但客户长期未验收的情形,前期未计提的合理性

(1)发出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依据及原因

发出商品为已签订销售合同商品在途或客户已收到未验收的存货,在测算发出商品存货跌价时首先区分贸易类商品和标准化产品。

贸易类商品,主要考虑商品发出时间是否已超过正常的发出商品应确认收入的时间,对超出正常应确认收入时间的发出商品,考虑已预收部分款项,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发生个别原因的,进行单项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贸易类商品详见问题三(一)之1、(1)业务模式。

标准化产品,由于一般需要安装调试验收等服务,需按照合同分析原因,将原因相同的分类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发生个别原因的,如客户发生注销、对产品未正常验收等,并考虑已预收的款项,按账面成本与预收款项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是否存在已发出商品但客户长期未验收的情形,前期未计提的合理性

存在发出商品但客户长期未验收的情形。主要原因为客户所需商品分批分次发给客户,客户在收到全部商品后才能出具验收报告,所以存在长期未验收的发出商品。在年末已对此类发出商品单独进行存货跌价测试,其合同正常执行,合同价格高于发出商品价格,不存在存货减值,前期未计提存货跌价是合理的。

(四)跌价准备中归类为“其他”所涉存货的具体情况、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期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中的“其他”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合计减少1,436.53万元。

1、2023年公司将持有大恒创新全部股权对外转让,期末不再纳入报表合并范围,转让日大恒创新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1,821.95万元,填列为存货跌价准备减少“其他”,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大恒图像对部分存货进行重分类调整,将一部分报表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反映的存货重分类调整回了报表存货科目中。公司将存货中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合同履约成本及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报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进行披露;2022年大恒图像分类为“其他非流动资产”的1年以上合同履约成本中原值为391.21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为385.42万元的产品,在2023年由于产品未达标(此产品为按客户要求定制的产品,经过研发、生产、测试、验收等环节,但最终未达到客户指定的参数或标准要求),合同终止执行,相关产品已退回,账务方面从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转入原材料科目核算,相关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转至原材料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在2023年年报填列存货跌价准备本期变动数时,公司认为此变动不属于原材料跌价准备本期计提数,属于存货跌价准备的本期其他增加,故披露时将其反映在了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其他”中。

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的上述回复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其他详见附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问题三、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32亿元,其中账龄3年以上的为1.53亿元,账龄1年以上的合计占比达37.99%。报告期内,就2021年3月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存在合同纠纷的5,634.56万元应收账款,公司在2020年已计提50%的基础上补充计提坏账准备,期末计提比例达93.65%。此外,公司合同资产主要为质保金,本期计提减值1,099.00万元同比增加114.43%。

请公司(1)结合业务模式、结算方式、信用政策、收入确认条件等,说明近两年应收账款回款缓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结合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结合与苹果公司合同纠纷的具体事由、过程及重要节点,说明2020年以来各年度对相关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评估情况、确定当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考虑及依据,以前年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情形,本期近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3)结合相关客户及项目执行情况,说明本期合同资产减值及坏账准备计提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业务模式、结算方式、信用政策、收入确认条件等,说明近两年应收账款回款缓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结合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1、公司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信用政策及收入确认条件

(1)业务模式

公司各业务板块业务模式,包括采购、生产、销售三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方面,公司机器视觉及信息技术业务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线缆、镜头、传感器、集成电路板、支架等;光机电一体化业务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主要为透镜等玻璃原料和直接平台等金属制品等;电视数字网络编辑及播放系统业务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内存、网头、网线、显示器、中央处理器、硬盘、显卡等。

公司通过定期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和交货期,根据生产需求确定供应商以及采购数量。采购部门对采购的货物进行持续监控、跟踪,确保货物在供货周期内及时到厂,到厂的货物需进行入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生产方面,公司的生产模式主要为“以销定产、适当备货”,根据销售订单来安排生产,并调整原材料采购计划。公司根据销售部提供的次月客户订单或合同,综合考虑库存情况后编制下月生产计划,交由各工厂组织生产。

销售方面,主要为以直销为主,分销全部为贸易型业务且占贸易型业务比重较小。按不同的产品和业务,销售模式情况如下:

第一类为定制化产品销售,主要有光电科研零部件和相关仪器设备、大学光电教学设备、激光器、激光加工设备、分析仪器等,需要通过销售部与客户确认产品参数、技术指标等,客户技术部对产品进行检测、验收;该类产品的销售模式为以线上、线下零售直销为主,辅助以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框架协议或销售合同,并根据客户下达的具体订单指令安排生产及销售交付。

第二类为客户定制的系统集成业务销售,较大的项目需要通过招投标,中标后,由公司销售部、技术部、研发部等与客户确认具体项目需求,根据签订合同的具体参数、技术要求、硬件要求等组织采购生产,在客户处进行安装、调试,经客户各负责部门进行验收;该类业务销售模式为直销,公司与客户签订项目服务合同,并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具体合同内容安排研发、生产、安装、调试及验收交付。

第三类为贸易型业务,公司从供应商处批量采购商品并支付货款,将所购商品运输至本公司库房存放,再以市场价格销售给客户,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此类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模式为直销和分销两种,直销是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框架协议或销售合同,并根据客户下达的具体订单指令安排采购及销售交付;分销是通过代理商进行推广销售,公司分销收入占比很小,2023年只占公司贸易类收入的1%。

贸易类商品为采购后可直接销售的商品,主要为工业数字相机及配件、镜头及配件、光源类产品。贸易业务盈利模式:利用公司品牌优势和成熟的销售渠道,自上游供应商批量采购,与供应商达成优惠价格,再销售给客户,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及时间和空间差异赚取进销差价。贸易类收入占比、主要供应商及分析见下表:

单位:万元

(2)结算方式、信用政策

1)机器视觉及信息技术业务

结算方式以现汇为主,占板块收入的57.92%,票据回款为辅,占板块收入的42.08%,票据结算占比较上年增加2.6%。主要信用政策为: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主要为30%预收款、30%至60%到货款、验收后付除质保金以外款项。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采用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对于信用情况正常的客户,根据交易规模、历史履约情况、信用分值等因素给予30-120天的账期。

2)光机电一体化业务

结算方式主要为现汇,票据占比12.6%,较上年增加5.32%。主要信用政策:直销产品,收到预付部分货款后发货,剩余部分应收款信用期间为30-90天以内;分销产品,发货后以季度和半年为时间节点进行统计结算开票回款。

3)电视数字网络编辑及播放系统业务

结算方式主要为现汇,票据占比1.70%,较上年增加0.22%,主要信用政策: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主要为30%预收款、30%至60%到货款、验收后付除质保金以外款项,根据交易规模、历史履约情况等因素给予30-180天的账期。

(3)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根据不同合同的约定条件来确认收入时点,详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之五34、收入。

2、近两年应收账款回款缓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

(1)近两年应收账款回款缓慢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2年末的应收账款较2022年初增加8,982万元,2022年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

机器视觉业务在2021年新增对江苏新时代能源科技公司等新能源客户的系统集成业务,在2022年验收并确认收入,该项业务的回款周期在一年以上,导致该类业务在2022年的应收账款增加较大,回款缓慢原因系新能源系统集成业务延期验收所致,截至2024年6月该类客户回款情况详见下表;此外,由于居家办公时间长等原因,工作基本停滞也是2022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增加较大的原因之一。

单位:万元

根据上表数据,截至2024年6月,应收账款累计回款金额占含税收入比例为94.36%,回款情况较好,不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风险。

2023年公司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2023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968.35万元,应收账款较去年同期减少6,512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收到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3,342万元。结合2020年至2023年营业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收到现金以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来看(如下表所示),总体变动趋势一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款并未放缓,相较于2020年、2021年的回款减少是合理的。

单位:万元

公司一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2023年较2022年减少了740万元,同比减少2.29%,但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整体应收账款比例增加了1.09%,从36.90%增加到了37.99%(如下表所示),主要是由于2023年整体应收账款金额较2022年减少了4,452.65万元,同比减少5.08%,整体应收账款金额下降幅度大于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下降幅度。其中,对苹果公司的应收账款5,634.56万占公司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的比例为17.82%,也是公司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与整体应收账款没有同等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单位:万元

(2)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

目前市场形势欠佳,拖延付款情况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未采取放宽信用政策的方式扩大销售,以免造成应收账款的增加,产生坏账风险。

3、结合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公司各业务板块及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

说明:以上数据均取自对外披露定期报告。

根据上表数据,机器视觉业务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但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为该板块中采取票据结算比例占42.08%,较上年同比增加2.60%;

光机电一体化业务应收账款周转率自2021年以来一直是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变动不一致,主要原因为薄膜中心业务中增加的生物滤光元件产品一般是先款后货的方式,即使有部分应收款,回款速度也较快;

电视数字网络编辑及播放系统业务应收账款周转率2021年、2022年低于可比公司,2023年高于可比公司,主要原因为2021和2022年居家办公时间较多,造成催款困难,2023年公司加强对应收款的催收,所以2023年高于可比公司。

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近两年应收款回款缓慢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未发现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符合行业趋势。

其他详见附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二)结合与苹果公司合同纠纷的具体事由、过程及重要节点,说明2020年以来各年度对相关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评估情况、确定当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考虑及依据,以前年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情形,本期近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1、与苹果公司合同纠纷的具体事由、过程及重要节点

大恒公司作为苹果公司授权经销商,通过教育渠道和企业渠道两种方式在中国对外销售苹果产品,苹果公司则按照签署协议给予一定返利。详见问题一(二)之“1、代理销售苹果业务的具体情况”。

2020年下半年,发现苹果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给大恒公司的返利。

2021年3月,中国大恒及大恒创新就与苹果公司存在的合同纠纷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苹果公司支付所欠返利款,仲裁金额合计64,301,400万元。

2021年7月,中国大恒收到苹果公司就上述案件向贸仲委提起仲裁反请求被受理的通知,苹果公司称其发现中国大恒未能严格按约履行相关协议并向贸仲委提起仲裁反请求:中国大恒应向苹果公司返还未抵扣、已支付的返利,金额为人民币74,446,866元及相关费用。

2022年7月,苹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贸仲委提交《合并答辩书及仲裁反请求》等材料,中国大恒收到贸仲委就本次仲裁案发出的《反请求款项支付通知》,反请求如下:除上述74,446,866元及相关费用外,苹果公司新增利息7,271,080.64 元,合计81,717,946.64元。

鉴于仲裁案所涉事项长期未果,综合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决定撤销仲裁,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贸仲委《关于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撤案决定》,撤销关于中国大恒、大恒创新与苹果公司仲裁案,并终止仲裁程序,各自承担仲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2020年以来各年度对相关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评估情况、确定当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考虑及依据,以前年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情形,本期近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1)2020年以来各年度对相关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评估情况、确定当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考虑及依据,以前年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情形

2020年下半年该事项发生,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1年3月提起仲裁,详见本问题中1的相关描述。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结合律师对该案件胜诉概率的判断,对此应收款预计可收回金额进行判断,在2020年期末对该笔应收账款单项计提50%坏账准备。且年审会计师为了判断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可收回金额金额估计的合理性,对公司代理律师的就此仲裁案件胜诉可能性的判断进行了函证,并获取了代理律师的回函,律师回函可以支持我们计提50%坏账准备。

苹果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022年7月提起仲裁反请求,详见本问题中1的相关描述,鉴于2021年度、2022年度仲裁及仲裁反请求均无实质性进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影响,故在2021年度、2022年度未进行坏账准备计提。

综上,以前年度计提是充分的,不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形。

(2)本期近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2024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决定撤销仲裁,并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撤案决定,详见本问题中1的相关描述。撤销仲裁后,年审会计师根据此不可回收金额在2023年年报中对应收账款补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已根据审计调整,进行了账务处理。因此,本期近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3、撤销仲裁后续事项是否公告

撤销仲裁后续事项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事项。撤销仲裁后,双方进行磋商,2024年4月1日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该事项发生在撤销仲裁后,不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事项,因此,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在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充分,不存在应计提未计提情形,本期近乎全额计提坏账的依据具有合理性。

其他详见附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三)结合相关客户及项目执行情况,说明本期合同资产减值及坏账准备计提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合同资产核算内容为尚未收回的系统集成项目的质保金,2023年较上年增加1,815.70万元,计提的减值准备增加1,099万元,增加原因分析如下:

1、质保金增加原因

本年度验收并确认收入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为22,810.30万元,项目质保金比例一般在3%至10%之间,2023年质保金增加额占上述收入增加额的7.96%,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将履约义务尚未完成的应收质保金部分计入合同资产,变动在正常范围内,增加额是合理的。

2、合同资产减值及坏账准备计提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1)合同资产减值计提政策

项目质保金到期前,公司按照合同中约定,为客户提供项目后期质保服务,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判断,除客户发生倒闭、清算等特殊情况以外,质保金发生减值的风险较小,所以规定在质保金到期后未能收回时,判断其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需全额计提坏账减值准备,如遇特殊情况酌情考虑。

(2)合同资产坏账准备大幅增加原因

2023年增加的坏账准备均为当期逾期质保金计提的坏账准备,质保金逾期未收回原因:

1)公司2023年为了减员增效,裁撤人员较多,造成部分质保金到期后对接客户人员发生变化后追缴困难;

2)因质保金年限较长,一般在1至5年,质保金到期后,客户对接人员发生变更后,造成追缴困难;

3)受近几年宏观经济下行影响,客户资金紧张,拖欠现象严重,虽已通过各种途径向相关客户进行催收,但收效甚微,造成报告期末的逾期质保金余额较大;

4)合同资产余额前五名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综上,公司就金融资产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期末发生逾期的质保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3)可能存在的风险

系统集成项目质保金是为落实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在项目验收付款时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款项,用以保证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验收项目发生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公司履约后,向客户申请返还质保金。

可能存在风险: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公司未能满足客户需求的,可能出现维修费用、质保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的风险较大;质保期长,双方对接人员如发生变动,或客户经营发生变化,发生信用风险较大;客户无理由拖欠质保金,公司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诉讼风险较大。

公司管理层催收质保金举措:

1)将质保金的收回情况纳入各公司业绩考核范围;

2)公司商务部、财务部在项目结束后,认真做好项目完工后的质保金登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后期质保负责人、质保金金额、到期时间、返还申请负责人以及客户联系人及上述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3)在上述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做好交接工作;

4)公司后期质保负责人应定时关注客户的经营和人员变化,在客户经营或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反应并报财务部门更新质保金登记表;

5)质保金到期后,迟迟不能返还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的本期合同资产减值及计提大幅增加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其他详见附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问题四、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1.32亿元,同比增加36.24%,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备用金,其中账龄一年以上的款项占比达53.17%。本期坏账准备变动方面,新增计提2019.15万元,同比增加171.99%,其中第一阶段类别占比近七成,其他变动-205.48万元。公司披露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其他应收款中,多笔款项性质为往来款。

请公司(1)期末余额前十名以及账龄超过1年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时间、形成原因、交易对方及是否关联方、原定结算安排及目前进展,说明账龄较长的原因,相关款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测算过程及依据,结合回款期限、交易对方资信情况、前期回收风险评估及本期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大幅增加且主要来自第一阶段类别的原因及合理性,回款风险是否出现重大变化,前期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期末余额前十名以及账龄超过1年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时间、形成原因、交易对方及是否关联方、原定结算安排及目前进展,说明账龄较长的原因,相关款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期末余额前十名以及账龄超过1年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

说明: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是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于1993年投资的企业,持股比例100%,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0日全部转让,目前无本公司人员在该公司任职。

(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测算过程及依据,结合回款期限、交易对方资信情况、前期回收风险评估及本期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大幅增加且主要来自第一阶段类别的原因及合理性,回款风险是否出现重大变化,前期计提是否充分。

(1)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测算过程及依据

公司对其他应收款项按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本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主要分为备用金、往来款及借款、保证金、押金四种类别。

1)备用金199万元为公司内部职工暂借的差旅费等款项,其中无董监高借款,规定在3个月归还,信用风险小,不计提坏账准备;

2)部分投标保证金、票据保证金及押金1,937万元信用风险小,不计提坏账准备;

3)其他往来款、借款、履约保证金等信用风险较小,按账龄分类计提坏账准备。

4)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对其中金额超过500万元、通过查询公司工商信息等发现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应收款项,如江苏可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独进行可收回金额测试,包括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阅债务人经营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诉讼、公司高管是否被列为失信人员、询问相关业务债务人的经营情况等方式进行综合判断,据以计提坏账准备。

(2)结合回款期限、交易对方资信情况、前期回收风险评估及本期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大幅增加且主要来自第一阶段类别的原因及合理性,回款风险是否出现重大变化

2023年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2,019.15万元,原因如下:

2023年账龄为1-2年的应收款项原值较上年增加1,868.14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比增加749.16万元,主要是由于账龄递增,其中江苏可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未逾期部分应收款账龄从1年以内转入1-2年,此部分增加计提坏账准备270万元,公司判断这部分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属于第一阶段类别;

2023年账龄为2-3年的应收款项原值较上年增加1,140.08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比增加435.41万元,主要原因是应收款项账龄从1-2年转入2-3年,公司判断这部分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属于第一阶段类别;

2023年账龄为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原值和坏账较上年增加604.97万元,增加原因1:公司控股孙公司大恒电气近年一直亏损,更换管理人员后也未能扭转经营情况,公司管理层于2023年9月决定对大恒电气进行清算处理,以减少上市公司亏损,年末对应收大恒电气595.29万元的借款账龄为3年以上,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在2023年合并报表中做不抵消处理,待大恒电气清算完毕后一并做账务处理。增加原因2:对公司预付账款中的已经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未结算尾款共计9.68万元,转至其他应收款,因在预付款中账龄超过3年,所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3年以上其他应收款增加计提坏账准备604.97万元,应列示为第二阶段类别。

(3)其他应收款前期计提是否充分

1、单独计提坏账准备:2022年公司判断应收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工程事务中心等10家公司的共169.86万元往来款,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按账龄分类计提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应收江苏可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120万元账龄为1年以内,且已收到其当期应支付款项,不存在逾期未付的情况;应收上海大恒科技有限公司450万元和南京厚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366万元往来款,每年均有还款;应收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广播电视台款项为保证金,尚未进行最后结算,以上应收款项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3、判断其他小额应收款项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除备用金、票据保证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款均已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4、大恒电气2022年以前尚在持续经营,所以应收大恒电气595.29万元的款项在合并报表中正常抵销,不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综上,公司2022年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期末余额前十名以及账龄超过 1 年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较长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相关款项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

(2)报告期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大幅增加且主要来自第一阶段类别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回款风险未出现重大变化,前期相关减值计提充分。

其他详见附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问题五、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商誉账面价值为3,605.26万元,近三年未发生变动。其中,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大洋)商誉账面价值为1,316.92万元,未曾计提减值准备而中科大洋近两年持续亏损,2022年、2023年净利润分别为-1,425.57万元、-2,225.47万元。

请公司(1)本期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步骤和详细计算过程;(2)结合中科大洋的经营情况说明商誉减值测试关键假设和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未对其相关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评估师分别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期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步骤和详细计算过程;

公司每年均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具体内容如下:

1、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包含商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由于资产组所在公司的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公司根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定可收回金额。并根据商誉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2、商誉减值测试的步骤

(1)初步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投资公司根据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初步判断其商誉是否发生减值迹象,如判断发生减值迹象,且商誉价值较大时,应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商誉的减值金额进行评估。

(2)收益指标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商誉所在资产组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考虑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或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则:

息税前现金净流量=息税前利润+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额

被投资公司在本年财务数据以及公司总部下达的下年业绩指标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经营计划。

(3)收益期及预测期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建立在该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本次预测期确定为2024年到2028年。自2029年1月1日起被投资公司将保持稳定的盈利水平。

(4)未来经营期内的税前净现金流量预测

被投资公司根据历史营业收入、成本和财务数据以及对行业的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经营计划,确定未来5年的各项财务数据的永续期的增长率以及稳定期的增长率,编制税前净现金流量预测;

(5)折现率的确定

1)无风险利率Rf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查询报表日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 (10年期) 的平均收益率确定;

2)权益系统风险系数β的确定

选取A股市场中同行业可比公司,我们根据万德数据进行筛选,将各可比的有财务杠杆β系数转换成无财务杠杆的β系数,并按照公司的资本结构,计算被投资公司的有财务杠杆的β系数;

3)债权期望回报率的确定

本次按公司银行借款利率确定债权期望回报率;

(6)检查被投资单位资产组的变化情况,编制资产组明细表,检查投资比例的变化情况,编制商誉账面价值明细表;

(7)根据上述数据编制商誉减值测试表,对可回收金额低于商誉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

3、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认定的标准和依据

对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认定标准:商誉涉及资产组为长期资产,分别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均与生产经营相关,能最大化满足资产组经营需要;同时资产组整体获利能力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能够用货币衡量。认定依据:按照准则要求,资产组一般以长期资产为主,不包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溢余资产与负债、非经营性资产与负债,除非不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便难以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4、重要假设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国家目前的税收制度除社会公众已知变化外,无其他重大变化。

(3)针对报表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4)假设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5)假设被投资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6)假设被投资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7)假设被投资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8)假设被投资公司的技术队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会发生重大的核心专业人员流失问题;

(9)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10)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1)测算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价格均为不变价。

(12)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13)现金流在每个预测期间均匀产生。

(14)在未来的经营期内,被投资公司的营业和管理等各项期间费用不会在现有基础上发生大幅的变化,并随经营规模的变化而同步变动。

(15)收益法特殊假设

1)含商誉资产组可按照规划拓展业务,在未来经营期内其主营业务结构、收入成本构成以及未来业务的销售策略和成本控制等仍保持其目前的状态。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以及商业环境等变化导致的经营能力、业务规模、业务结构等状况的变化,虽然这种变动是很有可能发生的,即被投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水平的生产经营能力、业务规模和经营模式是可持续的。

2)本次被投资公司的未来经营数据、未来收益预测等均由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根据历史经营情况、行业未来发展情况及集团总部下达的未来1年的经营业绩指标拟定。

3)2023年,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大洋)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11006956,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信息)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211002684,深圳市恒志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为(以下简称深圳恒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144203160,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本次测算时假设被投资公司最终能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被投资公司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并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以下情况均被假设处在正常状态下:①所有实物资产的内部结构、性能、品质、性状、功能等均被假设是正常的;②所有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存放等,因而其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均未列于考虑范围。

5、各公司商誉具体计算过程:

(1)商誉账面价值

(2)商誉所在资产组相关信息

(3)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

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

(二)结合中科大洋的经营情况说明商誉减值测试关键假设和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未对其相关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1、中科大洋经营情况分析

(1)近3年经营数据及2024年经营预测数

(2)经营分析

2023年中科大洋亏损原因主要为公允价值变动-3,952.72万元所致;

2022年亏损原因,首先是收入成本同比下降导致的营业利润下降,原因是由于2022年尤其是年末有较长时间的居家办公,导致很多项目不得不推迟验收,其他收益下降原因为收入下降导致软件收入的退税减少,期间费用虽有所下降,但由于职工薪酬等固定费用不能随收入同比例下降,以上综合因素导致2022年亏损;

2021年毛利率下降7.43%,原因为2021年毛利较高的技术服务收入和软件收入较2020年下降,导致整体毛利下降,期间费用率增长5.43%,主要是2021年缴纳的社保高于2020年,原因为2020年政府对企业的社保减免50%,2021年恢复正常缴纳,2021年计提减值准备4,468.79万元,上述综合原因导致2021年度亏损。

(3)可持续性分析

中科大洋近3年为亏损,但从2021年到2023年不包含公允价值变动的利润总额看,亏损额逐年减少,至2023年不包含公允价值变动的利润总额为1,877.99万元,已扭亏为盈,公司预计2024年不包含公允价值变动的利润总额为2,413万元,且公司经营性现金净流入逐年增加,2023年为3,145.72万元,经过综合判断,中科大洋的经营具有可持续性。

2、2022年商誉减值可收回金额中使用的预测数据合理性分析

2022年已对中科大洋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未发生减值。在商誉减值测试中对2023年预测的可收回金额的基础数据及增长率与2023年实现的经营业绩差异较小,可以说明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使用的基础数据和增长率是合理的,具体数据对比如下:

3、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

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将相关资产组(含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对比。可收回金额根据分配了商誉的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现值确定,与资产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对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预计时,预计未来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2023年中科大洋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一一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对商誉资产组进行确认,资产组确定后 2022 年至 2023 年会计期间均保持一致,未发生变更。

(2)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中的可收回金额数据、增长率及依据合理性分析

基于2023年经营结果,结合2024年在手订单的进展、未来合同预测及年度经营目标,作为商誉减值测试关键假设和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具体如下:

1)预测期数据及增长率分析

2)稳定期增长率分析

由于媒体行业近几年发展较快,未来5年以后,市场需求可能达到饱和,出于谨慎性,将稳定器的增长率设为0增长;

基于以上参数,对商誉减值进行测算后,商誉无减值迹象,未对其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合理;

(2)公司未对中科大洋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具备合理性。

其他详见附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评估情况

因商誉涉及金额较小,公司未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问题六、前期公司公告,拟将全资子公司泰州明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明昕)100%股权以3,002.97万元评估值转让给泰州市明昕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告,为了满足交割条件并促成交易,公司在交易前期通过债转股方式对泰州明昕增资1.78亿元。此外泰州明昕在本次交易前与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园区管委会)签订附生效条件协议,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件生效后,泰州明昕将承担合计8,019.08万元债务。

请公司(1)出售泰州明昕股权前对其进行债转股增资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增资额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交易安排;(2)结合可比交易、泰州明昕资产构成、交易磋商过程等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的评估及定价是否公允;(3)公司未在泰州明昕与泰州园区管委会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予以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回复】

(一)出售泰州明昕股权前对其进行债转股增资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增资额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交易安排;

泰州明昕由于产品线落后,业务拓展不足,营业规模不达预期,经营直接毛利润始终无法覆盖大额固定费用,在持续亏损的状态下,资金无法维持日常经营支出,依靠银行及上级公司借贷保证公司的运营。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原净资产为-12,472.13万元,难以在市场寻找受让方,在此前提下,公司为促进出售泰州明昕100%股权,进一步优化泰州明昕资本结构,以满足有意向交易对方受让条件,即泰州市明昕瑞(其最终穿透股东为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要求交易标的泰州明昕交割条件要满足最终评估值为正。此外,随着工业用地不断贬值,泰州明昕现有资产已无法偿付其所欠公司债务(截至2024年1月31日,所欠公司债务总额为17,781.52万元),综合考虑泰州明昕实际财务状况及有意向交易对方受让条件的因素,为促成交易,公司对泰州明昕产生的借款进行了债转股增资。

公司将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即2024年1月31日,对泰州明昕的借款17,781.52万元均转为对其的出资。在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后,泰州明昕交割前,即过渡期内产生的固定维护成本合计69.50万元,最终由公司承担,此条款依据为《关于泰州明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除泰州园区管委会的债务外,泰州明昕在交割日之前的全部债务均通过清偿、抵消、债权方豁免妥善处理完毕。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24年4月18日对外披露《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8),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交易安排。

(二)结合可比交易、泰州明昕资产构成、交易磋商过程等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的评估及定价是否公允;

1、泰州明昕资产构成

泰州明昕资产构成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生产设备、土地使用权。交易磋商过程中交易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泰州明昕主要资产房屋建筑、生产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按资产基础法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其中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2、可比交易

评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典型案例泰州1幢厂房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43867号,证载建筑面积19,979.42平方米于2012年8月竣工,按成本法进行评估,重置全价测算为4,372.92万元,综合成新率为78%,最终评估价值为重置全价乘以成新率,即3,410.89万元。泰州明昕房屋建筑物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43867号,重置全价测算为9,784.24万元,综合成新率为78%,最终评估价值为重置全价乘以成新率,即7,631.71万元,加之附属物评估价值合计8,214.56万元。

土地使用权通过对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类似用地招拍挂交易市场的调查与分析,针对估价对象评估目的和宗地的特点,选取与估价对象处于类似地块范围内,规模相当、区位条件、宗地基本状况等类似的三个成交案例,针对估价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实例A为 2024年1月成交的土地,实际出让面积为14,783平方米,市场交易单位地面地价为438.34元/平方米;实例 B为 2023 年3月成交的土地,实际出让面积为8,797平方米,市场交易单位地面地价为441.06元/平方米;实例C为2023年10月成交的土地,实际出让面积为26,180平方米,市场交易单位地面地价为429.72元/平方米。泰州明昕土地使用权为 2024年1月成交的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工业用地,土地面积126,677平方米,地面地价比准价格459.47元/平方米,考虑契税、印花税,最终土地使用权评估单价为473.76元/平方米。

3、交易磋商过程

本次交易自2023年下半年与泰州市明昕瑞的间接控股股东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多轮反复磋商,磋商焦点在于泰州明昕最终评估价值为正以及泰州明昕与泰州园区管委会债务问题,最终初步形成可实施方案。针对最终评估价值为正的事项,考虑泰州明昕已无偿还借款的能力,公司为达成泰州明昕最终评估价值为正的结果,将泰州明昕借款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增资;针对泰州明昕与泰州园区管委会债务问题,泰州明昕与泰州园区管委会签署附条件生效协议,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泰州明昕支付该项债务。在初步可实施方案形成的前提下,双方于2024年2月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在模拟交易标的债转股增资并承担与泰州园区管委会债务的前提下进行评估和净资产审计,最终评估结果为3,002.97万元。

4、本次交易的评估及定价是否公允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及定价的公允性。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为最终交易价格,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三)公司未在泰州明昕与泰州园区管委会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予以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泰州明昕与泰州园区管委会于2024年1月31日签署附条件生效协议,约定本协议必须在最后成就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生效,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或无效,对协议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公司将出售泰州明昕股权转让交易及其债务处理作为一揽子交易推进,在出售泰州明昕股权的过程中,与泰州园区管委会就债务处理问题多次沟通并签署附条件生效协议,该附条件生效协议签署时尚处于该项交易的筹划阶段,且未出现难以保密、信息泄露及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避免前项未生效协议披露导致整个股权转让交易失败的风险,公司在附条件生效协议条件全部成就时,于2024年4月18日与股权转让协议事项一起对外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2.2.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公司未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上述附条件生效协议,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