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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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4-03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20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孙培勋律师和吴启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智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君洁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李强、副总经理刘新宇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律师:孙培勋、吴启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