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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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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7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9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9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82,748,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5,278,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0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7人,代表股份7,469,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14%。

公司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征集表决权,有关征集表决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征集人同时征求股东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投票意见代为表决。在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内,公司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0人,代表股份7,471,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7人,代表股份7,469,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43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1%;反对20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弃权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0,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7%;反对20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6%;弃权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公司董事/总经理杜铁军、董事会秘书于海燕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共计105,71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432,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6%;反对206,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弃权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1,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58%;反对206,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5%;弃权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公司董事/总经理杜铁军、董事会秘书于海燕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共计105,71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43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6%;反对206,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4,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0,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51%;反对206,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9%;弃权4,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公司董事/总经理杜铁军、董事会秘书于海燕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共计105,71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03,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6%;反对191,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弃权52,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7,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88%;反对191,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1%;弃权52,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雨、李翼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7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1月23日--2024年7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统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填报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基本自查情况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1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15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根据公司核查及上述15名激励对象的说明,上述激励对象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其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自查期间,除上述1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