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8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电气”)于2024年8月5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置业”)进行破产清算,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8月6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凯隆置业破产清算进行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1破申452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对凯隆置业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87号
案由:2024年8月5日,公司以凯隆置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凯隆置业进行破产清算。
案号:(2024)粤01破申452号
法院裁定受理日期:2024年8月9日
1、申请破产清算有关当事人
(1)申请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YU CONG LOUIE LU(卢宇聪)
(2)被申请人: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1426C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21号都市广场50-55号楼三层自编号T03之四
法定代表人:韩雪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凯隆置业住所地在广州市,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凯隆置业属于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万和电气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万和电气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凯隆置业破产清算,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凯隆置业不能清偿万和电气到期债务的事实清楚,凯隆置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且凯隆置业在多件执行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应当认定凯隆置业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万和电气申请对凯隆置业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对凯隆置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凯隆置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凯隆置业破产清算事项对公司正常运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隆置业破产清算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凯隆置业应支付给公司的投资款及利息等能否及时收回及收回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金额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1破申452号);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