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4-024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岛置业”)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77,500,000元以及违约金(以原告森岛置业已支付的股权对价3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自2022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本次公告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受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涉诉事项后续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我司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高院)(2024)津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院就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千里公司”)(原审被告)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森岛置业公司以及森岛置业公司与其、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花样年”)(原审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中国”)(原审被告)合同纠纷议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上诉人花千里公司因被诉人森岛置业、原审被告深圳花样年公司、花样年中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临2024-014号公告。
二、诉讼的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院(2024)津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花千里公司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受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