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23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2024-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13676 债券简称:荣23转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23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19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8月19日(由于2024年8月18日为休息日,可

转债付息日顺延至2024年8月19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8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76号《关于同意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76.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7,6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3年8月18日至2029年8月17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57,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9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荣23转债”,债券代码“11367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荣23转债”自2024年2月26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5.74元/股。因触发“荣23转债”的转股价格的修正条件,转股价格由15.74元/股向下修正为12.06元/股。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转股价格由12.06元/股调整为11.5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1.58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3)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荣23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6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19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8月19日(由于2024年8月18日为休息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2024年8月19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8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荣23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人民币(税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

联系部门: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3-85986681

传真:0573-8598888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叶飞洋、李姝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