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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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4-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8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该业务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注:单位:人民币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同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注: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个月指 30日,1年指365日,以此类推。上述持有时间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

基金转换需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

目前,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对于前端收费的基金,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

1)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而定。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部分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转换的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0份,持有5天,现欲转换为农银汇理新兴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为1.50%,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1.5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为1.50%。转换费用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10,000.00×1.1000×1.50%=165.00元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10,000.00×1.1000-165.00=10,83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0,835.00×(1.50%-1.50%)/(1+1.50%-1.50%)=0.00元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65.00+0.00=165.00元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000.00×1.1000-165.00)/1.0500=10,319.05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并管理的下列基金进行相互转换:

■■

(2)基金转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方可成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将在销售机构托管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份额,转换转出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网点登记的可用基金份额。

3)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算起。

4)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关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以申请有效日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7)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转出与基金份额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份额转出参照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8)对于存在一定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投资者转换转入该基金的份额需按照具体基金《基金合同》的要求至少持有满一定期限,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基金转换的数量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转出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不可抗力;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④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⑤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约定的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6.1适用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2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需增开交易账户(已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3申购方式和申购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开办本业务的有关规定,指定银行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并与销售机构约定申购周期和申购日期。

6.4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6.5申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单笔申购金额最低限额为1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单笔申购金额最低限额以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6交易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6.7变更与解约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办理程序遵循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解约的生效日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8业务规则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销售机构当地的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6.9重要提示

(1)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规则以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2)若本基金处于暂停申购期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亦会同时暂停。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官网上公示。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开展及费率折扣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活动安排为准。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各参与活动的代销机构所有,费率折扣及业务办理规则由各代销机构决定和执行,若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变更,请以各代销机构的最新公告为准。

8.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abc-ca.com)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6895599)进行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注意投资风险。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