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4-028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蒋丽女士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8月12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引力传媒”)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蒋丽与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桥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0%)转让给泉桥基金。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若本次交易最终完成,受让方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甲方):蒋丽
身份证号码:37068219********4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本次协议转让前,蒋丽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乙方):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93773028M
法定代表人:黄齐威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老城厢露香园1期,同庆街31弄6-102
1、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股权结构
■
1.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蒋丽
乙方(受让方):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总计15,000,000股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6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相应股份权利。乙方同意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三)转让价款
1、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10.76元,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6,140.00万元(大写:壹亿陆仟壹佰肆拾万元整)。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2、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第一笔付款”),在引力传媒对本次交易进行公告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第二笔付款”)。第二笔款项支付后十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8,400,000.00元(大写:伍仟捌佰肆拾万元)(“第三笔付款”),完成支付后三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窗口期顺延,窗口期时间不计算在内。
3、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签署、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双方于2024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减持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见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引力传媒
证券代码:60359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749弄53号62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老城厢露香园1期,同庆街31弄6-10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8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传媒”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投资价值,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充满信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引力传媒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15,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60%。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4年8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蒋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总股本的5.60%。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由0%变更为5.60%。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蒋丽
乙方(受让方):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总计15,000,000股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6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相应股份权利。乙方同意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三)转让价款
1、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10.76元,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6,140.00万元(大写:壹亿陆仟壹佰肆拾万元整)。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2、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第一笔付款”),在引力传媒对本次交易进行公告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第二笔付款”)。第二笔款项支付后十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8,400,000.00元(大写:伍仟捌佰肆拾万元)(“第三笔付款”),完成支付后三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窗口期顺延,窗口期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签署、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双方于2024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其管理的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12层
联系人:穆雅斌、刘畅
联系电话:010-87521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及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8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24年8月12日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引力传媒
证券代码:603598
信息披露义务人1:蒋丽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2:罗衍记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24年8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传媒”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蒋丽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合伙人情况:
■
2、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合创盛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罗衍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蒋丽女士为罗衍记先生配偶,合创盛世为罗衍记先生与蒋丽女士共同出资成立的合伙企业。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进一步降低个人负债意愿迫切,同时为引入认同公司成长价值的投资者,优化股东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蒋丽女士于2024年8月2日通过引力传媒对外披露协议转让的减持计划:自2024年8月7日开始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全部股份,减持数量15,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60%,协议转让受让方与蒋丽女士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蒋丽女士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该次减持计划将执行完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先生持有110,716,9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1.33%;蒋丽女士持有15,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60%;其一致行动人合创盛世持有2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先生持有99,246,3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7.05%;蒋丽女士持有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0%;其一致行动人合创盛世持有2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7%。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股份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2024年8月12日,公司收到蒋丽女士及罗衍记先生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蒋丽女士于2024年8月12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60%;罗衍记先生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7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47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8%。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备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罗衍记先生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系根据已披露过的减持计划实施的减持行为,且减持资金均用于偿还个人负债,降低质押比例,目前罗衍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质押比例已经从2022年9月减持前的46.93%降低为25.74%。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备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上述权益中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蒋丽
乙方(受让方):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总计15,000,000股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6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相应股份权利。乙方同意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泉桥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三)转让价款
1、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10.76元,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6,140.00万元(大写:壹亿陆仟壹佰肆拾万元整)。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2、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第一笔付款”),在引力传媒对本次交易进行公告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第二笔付款”)。第二笔款项支付后十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8,400,000.00元(大写:伍仟捌佰肆拾万元)(“第三笔付款”),完成支付后三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窗口期顺延,窗口期时间不计算在内。
3、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签署、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双方于2024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9,24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52%,累计质押、冻结股份36,680,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9%。其中罗衍记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4,549,200股,累计冻结股份数量为2,131,65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9.96%;合创盛世质押的总股数为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化,也不会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规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12层
联系人:穆雅斌、刘畅
联系电话:010-87521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及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蒋 丽
信息披露义务人2:罗衍记
2024年8月12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及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北京合创盛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8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蒋丽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罗衍记
签字:
一致行动人:北京合创盛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