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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24-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44 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 丹科B股 编号:临2024-037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庭前调解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132,754,299元

4.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转来的《民事起诉书》《上市公司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丰成顺”)认为公司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132,754,299元。本案目前处于庭前调解阶段。

二、起诉书中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1、关于丹化科技(即“本公司”,下同)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实。

根据2016年9月3日丹化科技发布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丹化科技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77,951.91万元,其中55,000万元用于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64,951.91万元购买了金煤控股、上海银裕持有的通辽金煤16.99%股权。

吉林丰成顺参与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于2016年8月以7.48元/股的价格认购29,903,622股,共支付认购款223,679,092.56元,成为公司股东。

2、关于丹化科技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的事实。

(1)《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对拟收购的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通辽金煤)股权定价缺少“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未对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25号》)规定的披露要求。

(2)《可行性报告》《收购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和《发行预案(修订)》对拟收购的通辽金煤股权价值采取收益现值法进行定价,但未披露“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违反《准则第25号》规定的披露要求。

3、《发行预案(修订)》对“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的建设期及项目进展情况、技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项目效益测算等方面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4、丹化科技在《发行预案》《关于审查反馈意见的回复》《发行预案(修订)》中对“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的披露不符合《准则第25号》的要求。

5、丹化科技在《关于审查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对“通辽金煤预测期收入确定依据”中作出“营业收入”、“净利润”和“产量预计”的预测信息,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所依据的假设明显不合理,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2、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聘请了专业中介机构,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于2016年9月完成发行,募集资金于2018年底前使用完毕。

3、经公司自查,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止目前公司也未因该项目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分或处罚。

4、公司将与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并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

5、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