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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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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债券代码:155801 债券简称:19宝钛01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7日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77,777,5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7,222,138.6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3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15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该类股东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7-3382333 0917-3382666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