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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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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64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10号)同意注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209,49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3,599,854.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655,741.5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3,944,112.4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7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9379号)。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以下称“甲方”)会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一

甲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下辖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乙方应按照甲方盖章版划款指令将该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划转至甲方在他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内执行前述划款指令后的剩余资金仅用于甲方基于自研芯片的数字孪生工业控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按照本监管协议相关约定监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本协议第十三条指定的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6、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二

甲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交通领域数字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本协议第十三条指定的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6、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3)《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三

甲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人感知技术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本协议第十三条指定的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6、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4)《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四

甲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丙方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依法承担配合及告知的职责和责任。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挂号信或快递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无合理理由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6、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