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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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4-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重新提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2,1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前次诉讼事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计提60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经审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因存在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历了一审及二审,最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明确裁定意见并驳回公司的起诉。近日公司重新提起诉讼,主要是诉讼请求内容有所变动,案件当事人关系有所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2月2日,公司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0402民初973号〉,进入与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许俊、马鹏翔、李震旦、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在“一、案件进展情况”中合并简称“被告”)之间合同纠纷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此前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2024年3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苏0402民初973号〉,法院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4年3月12日,许俊、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管辖权异议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7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苏04民辖终118号〉,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4)苏0402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就公司与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许俊、马鹏翔、李震旦、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纠纷重新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0402民初5268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9521038

法定代表人:赵善麒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被告: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C6HRN66C

法定代表人:许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羌家村委东街26号

第三人一:许俊,身份证号:42098219770714****,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二:马鹏翔,身份证号:61010419770423****,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三:李震旦,身份证号:31010419830206****,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四: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BX2R781N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俊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4109室。

(二)诉讼请求

被告资产价值约人民币2,100万元,为防止资产出现任何形式贬损、流失,请求依法判决解散被告。

(三)事实与理由

2023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及四位第三人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增资人民币2,000万元,认购被告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1.111万元,其中111.11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1,888.888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原告持有被告10%的股权。

2023年6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款支付至被告账户。2023年9月,原告与被告及四位第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

自增资款实缴至今,被告长期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其股东、董事之间长期存在冲突,其核心技术团队及公司员工均已自被告处离职,在此期间,被告债务不断扩大,现已处于彻底停摆状态。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各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前次诉讼事项,公司已计提60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经审计)。

本次公司积极应诉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