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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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4-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10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徽融”)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上海徽融起诉内蒙古齐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齐运”)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内蒙古齐运、董永男、孙玉军、郑斌、林绍安支付上海徽融CAMC2022000-038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9,732,990.90元、留购价款5,000.00元及CAMC2022000-039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9,228,707.84元、留购价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5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上海徽融负担受理费740.00元,内蒙古齐运、董永男、孙玉军、郑斌、林绍安共同负担受理费67,815.00元,保全费5,000.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0),披露了子公司上海徽融起诉内蒙古齐运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海徽融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0504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内蒙古齐运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徽融CAMC2022000-038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9,732,990.90元、留购价款5,000.00元;

2、内蒙古齐运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徽融CAMC2022000-039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9,228,707.84元、留购价款5,000.00元;

3、若内蒙古齐运未按上述第一项偿还债务,上海徽融有权立即实现抵押权,即有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内蒙古齐运名下的车辆(CAMC2022000-038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抵押车辆车架号),并就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

4、若内蒙古齐运未按上述第二项偿还债务,上海徽融有权立即实现抵押权,即有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内蒙古齐运名下的车辆(CAMC2022000-039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抵押车辆车架号),并就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优先受偿;

5、董永男、孙玉军、郑斌、林绍安对内蒙古齐运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内蒙古齐运追偿;

6、驳回上海徽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5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上海徽融负担受理费740.00元,内蒙古齐运、董永男、孙玉军、郑斌、林绍安共同负担受理费67,815.00元,保全费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