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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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63 证券简称:三角轮胎 公告编号:2024-016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6,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丁木、王福凤、单国玲、侯汝成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7元(含税);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商务部2024年4月19日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的规定,对于便利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QFII、RQFII(已申报并生效)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在扣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后续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税款缴纳。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7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1-5305527

特此公告。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