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4-063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朱逢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荣投资”)、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远投资”)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不涉及股东主动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曼控股持股比例由20.54%被动稀释至17.77%,朱逢学持股比例由6.54%被动稀释至5.66%,共荣投资持股比例由1.04%被动稀释至0.90%,共远投资持股比例由0.75%被动稀释至0.65%。上述主体合计持股比例由28.86%被动稀释至24.97%。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曼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朱逢学先生和李玉池先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78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338,361股,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并收到其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本次发行前的400,000,100股增加至462,338,461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中曼控股持股比例由20.54%被动稀释至17.77%,朱逢学持股比例由6.54%被动稀释至5.66%,共荣投资持股比例由1.04%被动稀释至0.90%,共远投资持股比例由0.75%被动稀释至0.65%。上述主体合计持股比例由28.86%被动稀释至24.97%。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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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表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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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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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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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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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中曼控股、朱逢学、共荣投资、共远投资已就相关权益变动事项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4-064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62,338,361股
发行价格:19.00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石油”、“公司”、“发行人”)已于2024年8月14日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将于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主板注册制改革和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后,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前述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公司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前述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公司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决议内容,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至2024年9月14日。
3、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3年8月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3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78号),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62,338,361股
3、发行价格:19.00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1,184,428,859.00元
5、发行费用:16,813,050.87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1,167,615,808.13元
7、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6日出具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4)第0034号),截至2024年8月5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01870836051508511账户已收到中曼石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1,184,428,859.00元。
2024年8月6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尚需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项。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9569号)。截至2024年8月6日,中曼石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62,338,36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4,428,859.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813,050.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7,615,808.13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62,338,361.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105,277,447.13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 2024 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7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3)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自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4)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1、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限售期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00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62,338,361股,认购总金额为1,184,428,859.00元,最终确定14名对象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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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股份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股股份已于2024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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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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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科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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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鞍山固信增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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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马鞍山固信增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安徽固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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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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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UBS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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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代“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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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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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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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学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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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太仓留源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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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黄庆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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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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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认购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含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自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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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后,截至2024年8月14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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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朱逢学、李玉池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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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是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未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形。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保荐代表人:杨路、周海兵
项目协办人:曹凌跃
其他项目组成员:王瑶、曹思迪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小炜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经办律师:段爱群、陈建荣、薛海静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三)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强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宁、阮喆
电话:0571-88879999
传真:0571-88879000-9000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股票代码:603619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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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和《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曼石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曼石油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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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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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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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上图所示,其中,朱逢学、李玉池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逢学为共荣投资、共远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朱逢学因其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及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曼控股、朱逢学、共荣投资、共远投资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朱逢学于2024年6月26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8,000,000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合计下降达到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变化增持或减持中曼石油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123,444,03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8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115,444,03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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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表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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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动稀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曼石油天然气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78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338,361股,并已于2024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00,000,100股增加至462,338,46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28.86%被动稀释至24.97%。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曼石油股份的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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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5日10时至2024年5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资产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中曼控股所持有的公司(证券代码603619)2,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根据阿里资产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此笔拍卖被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最高应价竞得。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曼控股被司法拍卖的2,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24年6月14日完成过户了登记手续。
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披露了《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中曼控股、朱逢学、共兴投资、共荣投资、共远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信息披露人义务人朱逢学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000,000股。
中曼控股、李玉池、上海共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荣投资、共远投资于2024年6月18日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西藏信托-金桐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上述主体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西藏信托转让其合计持有的20,000,177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该笔协议转让已于2024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的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4 年 8 月 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逢学(签字):
2024 年8月 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2024 年8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2024 年8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4 年 8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逢学(签字):
2024 年8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2024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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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4 年8 月 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逢学(签字):
2024 年8 月 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2024 年8 月 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2024 年8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