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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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6亿元

●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54.54亿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8月15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50%,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

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44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54.54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9.46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77亿元,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1.69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成立时间:2020年01月20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注册资本:658,308.6963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ABS合成树脂及ABS改性塑料、SAN、MMA、丙烯腈、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间接持股44.0992%,合计持有辽宁金发的股权比例为72.6572%。辽宁金发的股权结构如下:

辽宁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1、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包含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420,831,053.87元。

2、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亿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七)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8月15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92亿元,占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8.61%,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