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收到一审原告对于一审判决的上诉状,二审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4,780.00万元,均为预期或有经济损失。
● 一审判决结果: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3,058,075.11元;3、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158,075.11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由公司承担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故对原告上诉主张不予认可。鉴于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1月,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正式进入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1”)、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2024年7月17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兵08民初1号】,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
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3,058,075.11元;
3、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3,158,075.11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上诉状》,原告1与原告2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08民初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1,847,800,013.75元;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由公司承担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故对原告上诉主张不予认可。鉴于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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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