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8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
暨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

2024-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4-05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

暨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计划自2024年5月16日起六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总数量不低于4,189,794股(含本数)且不超过8,379,587股(含本数)。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截至《关于增持宇顺电子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告知函》出具之日,上海奉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782,51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497%,增持金额为1,397.01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上海奉望后续将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出具的《关于增持宇顺电子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增持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

3、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4,189,794股(含本数)且不超过8,379,587股(含本数)。

4、计划增持股份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5、资金来源:上海奉望自有及自筹资金。

6、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5月16日起六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8、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9、增持主体承诺:上海奉望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截至《关于增持宇顺电子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告知函》出具之日,上海奉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782,51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497%,增持金额为1,397.01万元。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上海奉望后续将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成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上海奉望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奉望出具的《关于增持宇顺电子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