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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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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ST亚联 公告编号:2024-039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12号),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8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王永彬,男,1968年6月出生,时任亚联发展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陈道军,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亚联发展财务总监,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联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亚联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13,714,256.57元、虚增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

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系纳入亚联发展2021年合并报表的非同一控制子公司,亚联发展持股比例45%。

开店宝与合作方联合推出市场活动,将收到的系统接入费、机具激活奖励以返现的形式返给服务商。每月记账时,开店宝以当月开户情况作为预估数计提自身成本,待开店宝与合作方进行数据核对并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开店宝将本应由合作方承担的返现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开店宝主营业务成本。

2021年,开店宝在核算服务商返现业务时出现错误,将2020年底已经冲减的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返现给代理商的资金,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再次进行了冲减,从而导致2021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3,714,256.57元,多确认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13,714,256.57元、虚增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

(二)开店宝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

开店宝在日常经营中对服务商的层级进行业务设定,在下级服务商分润提现时,以收取提现服务费和提现手续费的形式扣减部分下级服务商的分润金额,将该扣减费用划转到上级服务商。开店宝在调整代付代收开P0S、开店云、U米系三个项目组服务商分润资金时,未考虑该扣减费用需给到上级服务商,未补计提成本,导致2021年分别少确认1,425,004.35元、1,608,668.75元和4,077,476.90元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合计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

(三)开店宝子公司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应付账款8,278,844.67元、营业成本8,278,844.67元

浙江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即富”)系开店宝的全资子公司。在浙江即富与代理商业务协议约定中,服务商承诺,如服务商连续6个月未能拓展新用户的,则协议自前述六个月期满时自动终止,浙江即富暂停向服务商支付推广服务费。浙江即富基于与代理商的协议约定以及相关应付款项支付请求权已过三年民事诉讼追溯时效的情况,对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了错误清理,由于上述款项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8,278,844.67元。浙江即富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应付账款8,278,844.67元、营业成本8,278,844.67元。

(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

开店宝会计核算时,“应付待清算款”科目既核算银联收入项又核算银联成本项,同时,该科目还核算T0垫资成本。开店宝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计提的T0垫资成本和实际支付垫资成本差异1,421,614.45元,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账面应付待清算款和实际待清算资金历史性差异1,947,880.18元,两笔差异合计3,369,494.63元。2021年,开店宝对“应付待清算款”科目进行调整,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上述两笔差异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导致2021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178,768.52元、主营业务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

(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33,619,560.65元、营业成本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2,017,173.64元

开店宝为激励商户,补贴商户端手续费,将来源于商户的收入,反向补贴给商户。开店宝全资子公司莆田即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即匠”)是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代付主体,开店宝向莆田即匠拨付资金,莆田即匠向下游公司发放资金。开店宝将拨付给莆田即匠的款项计入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成本,导致2021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3,619,560.65元、主营业务成本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2,017,173.64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3,619,560.65元、营业成本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2,017,173.64元。

(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1,999,201.36元、应付账款1,999,201.36元

开店宝在确定每月主营业务成本时,根据当月实际交易量和各产品的前期收益率,预估当月成本,待与项目方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再按照结算单数据进行调整。开店宝在2021年年报出具前未能获取到纸质盖章版结算单,未按经确认的纸质结算单调整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导致2021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1,999,201.36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1,999,201.36元、应付账款1,999,201.36元。

综上,开店宝2021年度少记营业成本70,109,681.52元、营业收入36,798,329.17元、应付账款17,389,196.03元、应交税费2,207,899.75元,多记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开店宝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33,311,352.3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2.33%;虚增净资产33,311,352.3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81.3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2022年8月31日,亚联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中表明,经对2021年年度数据整理分析,发现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亚联发展主动对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其中自认调减利润总额3,331.14万元,利润总额差错金额占比12.33%;调减净资产3,331.14万元,净资产差错金额占比81.39%。

亚联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亚联发展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亚联发展董事长王永彬、财务总监陈道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永彬负责亚联发展的全面工作,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陈道军组织、直接参与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王永彬、陈道军在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股票于2024年8月5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4年8月6日开市起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4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已于2022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等相关文件,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整改。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原持有的开店宝45%股权已于2022年11月25日完成司法拍卖并成交,开店宝于2022年12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公司预计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至520万元。该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3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