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535 公司简称:华海诚科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报告中描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五、风险因素”部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80,696,45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069,645.3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经审计)比例为32.42%。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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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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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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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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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6,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3,361,785.8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938,214.1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231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海诚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75,914,535.98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1,175,956.86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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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2024年6月30日,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印花税158,274.12元尚未支付。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已于2023年3月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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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7,4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和使用期限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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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8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研发中心提升项目的研发进度,为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对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2024-02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披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
附表 1: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半年度)
单位: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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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22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
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提升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研发大楼”变更为“改建公司已有场地”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不变并相应调整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6,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3,361,785.8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938,214.1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231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海诚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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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一)变更实施方式的原因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公司拟将“研发中心提升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研发大楼变更为改建公司已有场地。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提升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为3,599.52万元。公司在规划该募投项目时由于经营办公场地较为紧缺,因此实施方式定为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66号新建研发大楼。目前,考虑到新建研发大楼需较长时间才能投入使用,同时公司通过对已有生产经营场地进行优化配置后预计可以获得改建研发实验室的空间,因此,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研发大楼变更为改建公司已有场地。
(二)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后,公司将对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提升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原拟投入“研发中心提升项目”的“建筑工程费用”及“建筑工程其他费用”等募集资金将部分转为“设备投入”。
公司调整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有助于进一步扩充开展“研发中心提升项目”,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打造高端技术研发平台,推动公司紧跟半导体封装技术的演变趋势,持续优化与开发可满足客户日益提升的性能需求的产品,进而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品质、缩短产品及工艺研发周期,保持公司在内资厂商中的技术优势地位。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提升项目”实施方式由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66号场地新建研发大楼变更为在原场地上公司的现有厂房进行改建装修。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后,公司将对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提升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原拟投入“研发中心提升项目”的“建筑工程费用”及“建筑工程其他费用”等募集资金将部分转为“设备投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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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提升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对募投项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研发中心提升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研发中心提升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23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3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2人
最近一年(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8,764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97,289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54,159万元
上年度(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80家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5,494万元
上年度(2023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0次。3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和自律监管措施7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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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是在结合2023年度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的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含税)。
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审计工作量、市场定价水平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综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24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下同)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6,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3,361,785.8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938,214.1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231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海诚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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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1、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设备采购款、应付工程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2、募投项目若涉及从境外采购的设备等业务,其相关支出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出,需由公司外汇账户中的自有资金统一支付,同时相关涉税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中的自有资金统一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3、部分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涉及试制测试、研发物料及项目小额零星支出,该部分的物料通常是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统一支付并采购,按部门需求直接领用。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的操作便利性较低。因此,公司在实施上述募投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款项拟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先行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综上,公司在募投项目后续实施期间,需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内部审批后,通过商业汇票等方式预先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款项,后续按月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及相关设备采购情况,由公司经办部门负责确认可采取商业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
2、具体办理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时,由经办部门填制资金支出审批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基本户、一般户、商业汇票及外汇,按公司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支出审批单办理基本户、一般户、商业汇票支付及外汇支付,并建立支付明细台账。
3、财务部门按月编制当月基本户、一般户、商业汇票及外汇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按月抄送保荐机构。
4、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应审批后,财务部门将定期以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5、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按月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将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月 22日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25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相关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4,894,397.40元,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5,314,175.7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80,696,45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069,645.3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经审计)比例为32.42%。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6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6日
至2024年9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9 月2 日(上午 10:00-12:00,下午 13:00-17:00)
(二)登记地点:江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 66 号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须写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 66 号
电话:0518-81066978
传真:0518-81066803
电子邮箱:ir@hhck-em.com
联系人:证券事务代表钱女士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南京国金中心一期17层1701-16单元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9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青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程序、内容、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1)。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监事会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综上,监事会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研发中心提升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研发中心提升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及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商业汇票及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