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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4-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被驳回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公司已按二审判决结果履行完毕,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以及梅嘉欣先生、胡维先生已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涉及专利诉讼事项作出的承诺,承担了该案涉及全部赔偿金额合计400万元并将款项汇至公司账户。因此,该案件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最高法民申2752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再审申请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及一审被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4月,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或“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产品编码为“MB50R11G”、“HVWA1823”和“MB28H12F”的产品主张公司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其第201220626527.1的实用新型专利。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主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4)主张公司与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共同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2021年6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220626527.1、名称为“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220626527.1、名称为“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驳回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021年7月,公司与歌尔股份分别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依法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主张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65号民事判决。歌尔股份主张将(2020)鲁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中的判项二“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改判为“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2023年5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1982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歌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198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7月,公司的再审请求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申请再审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最高法民申2752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三、本次申请再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该案件公司已按二审判决结果履行完毕,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以及梅嘉欣先生、胡维先生已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涉及专利诉讼事项作出的承诺,承担了该案涉及全部赔偿金额合计400万元并将款项汇至公司账户。因此,该案件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其余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