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资管
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E类
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协商一致,将对本公司管理的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自2024年8月22日起接受投资者对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同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基金代码:A类014740、C类014741、E类02204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如下:
(1)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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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E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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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E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向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次调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与销售服务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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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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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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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00号中国人寿大厦2幢22层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26号富汇大厦B座8-9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傅诗洁、何倩男
电话:(0571)89720037、(0571)8972002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朱智亮、孙慧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7888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非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官网公示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E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协商一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四、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16-7888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一、《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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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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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8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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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08月22日起,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调整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E类份额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起,若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个渠道的单笔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不含)的,本公司将有权对超过1亿元的部分予以拒绝。若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个渠道多笔累计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则对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对超过1亿元的部分及其余笔数本公司将有权予以拒绝。
(2)本基金暂停上述相关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照常办理。恢复办理上述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日期届时将另行公告。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由此给投资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查阅《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788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22日
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8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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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27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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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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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用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的归 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赎回费率的规定。
2、申购补差费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时,应缴纳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 率指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
3、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外扣法):Max[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基金转出、转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的份额。
4、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自T+2日起,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5、单笔转换申请应当满足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8、基金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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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整直销机构或场外非直销机构,本公司将在官网上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116-7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6)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投资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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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