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版)
10.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1.94倍(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0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20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71,060股,合计171,060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3%。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1.24元(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43元(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9,880.00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4)第0312号 。
截至2024年8月21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2.4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58.2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821.73万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000.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40,821.73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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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4,821.73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68,762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普华永道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11002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小方制药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对公司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三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4)第0025号的审阅报告。2024年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2024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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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小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陈振瑜、张群伟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电话:021-60933183
联系人:陈振瑜、张群伟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国信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陈振瑜、张群伟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振瑜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上海业务总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完成森远股份、健麾信息首发项目,以及森远股份2015年非公开发行、君正集团2015年非公开发行、君正集团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博晖创新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北部湾旅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奥股份2018年配股、天士力2020年重大资产重组、民和股份2021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张群伟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上海业务总部总经理,会计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完成全筑股份、龙大肉食、森远股份、润欣科技、恒通股份、天赐材料、中颖电子、博晖创新、朗源股份、帅丰电器、雅创电子、健麾信息等首发项目,以及君正集团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北部湾旅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奥股份2018年配股等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香港运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运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在本单位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单位将向发行人申报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且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6、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之光和鲁爱萍夫妇;方家辰为方氏夫妇之子,罗晓旭为方家辰的配偶,方家辰和罗晓旭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之光、鲁爱萍、方家辰和罗晓旭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且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特此承诺。”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嘉兴必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嘉兴有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告程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4、机构股东老百姓、新动能领航、国信资本的承诺
公司股东老百姓、新动能领航、国信资本承诺如下:
“1、自本单位入股发行人之日(即,2021年9月8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孰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告程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5、自然人股东李卫红、阮鸿献和王琼的承诺
公司股东李卫红、阮鸿献和王琼承诺如下:
“1、自本人入股发行人之日(即,2021年9月8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孰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告程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特此承诺。”
7、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特此承诺。”
8、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鲁真贵、鲁正荣和方家荣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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