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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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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4版)

2024-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特此制定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就稳定股价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稳定股价(即,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的义务: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12个月内增持发行人的股票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票的2%;单次或累计12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3)公司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12个月内增持发行人的股票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票的2%;单次或累计12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若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六、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延迟发放或扣减前述主体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前述主体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先行赔付承诺

1、控股股东香港运佳的承诺

控股股东香港运佳承诺如下:

“本单位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方之光和鲁爱萍及其一致行动人方家辰和罗晓旭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香港运佳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控股股东香港运佳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人已发行并上市且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发行人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相关投资者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应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但发行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3、发行人应当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并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且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发行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应自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回购的股票。

4、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发行人在执行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购回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控股股东香港运佳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控股股东香港运佳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人已发行并上市且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构成欺诈发行、本单位负有责任并作出责令本单位回购决定的,本单位应当在以基准价格回购相关投资者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应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但本单位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3、本单位应当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有关信息,并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且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本单位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执行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购回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方之光和鲁爱萍及其一致行动人方家辰和罗晓旭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人已发行并上市且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构成欺诈发行、本人负有责任并作出责令本人回购决定的,本人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相关投资者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应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但本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3、本人应当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有关信息,并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且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本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执行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购回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控股股东香港运佳的承诺

控股股东香港运佳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单位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单位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承诺。”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方之光和鲁爱萍及其一致行动人方家辰和罗晓旭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特此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同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特此承诺。”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时,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特此承诺。”

2、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运佳承诺如下:

“本单位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单位承诺将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方之光和鲁爱萍及其一致行动人方家辰和罗晓旭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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