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027 公司简称:华电国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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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建议2024年半年度派发股息每股人民币0.08元(含税),以总股本10,227,561,133股为基数,总额合计约为人民币818,204.89千元(含税)。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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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司投资者热线为010-83567907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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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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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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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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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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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迎宾馆街8号河北翠屏山迎宾馆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公司董事长戴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公司全体12名董事亲自或委托出席会议,其中,赵冰先生委托王晓渤先生出席会议,曹敏女士委托李国明先生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刘书君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批准《总经理中期工作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批准《公司中期发展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批准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本公司2024年中期财务报告。该报告中的相关财务信息已获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关于业绩披露的有关要求编制的2024年境外中期报告、中期业绩公告,并授权董事会秘书酌情修改和适时发布。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授权董事会秘书酌情修改和适时发布。该报告中的相关财务信息已获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管理层声明书的议案》,并授权任意两位董事签署《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财务资料审阅管理层声明书(国际会计报表)》。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本公司2024年上半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均按照一般商业原则和相关的协议条款履行,各项关联交易均未超出相关协议约定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限额;同意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与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续签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公司与前述三家关联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或补充协议事项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涉及持续性关联交易,已获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续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续订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本公司与兖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本公司与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续签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八、审议并批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本议案涉及持续性关联交易,已获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并批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本议案涉及持续性关联交易,已获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并批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秘书适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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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续订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之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认为,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交易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与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华电保理”)签订了《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现有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
2024年8月22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华电保理续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关于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以延续现有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就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
华电保理成立于2019年12月23日,是一家以从事金融业为主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8MA06X8HP7M,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715,法定代表人为王志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亿元,经营范围为: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华电保理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华电”)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电保理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华电保理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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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原则及内部程序
华电保理向本公司提供保理服务费用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适度浮动,但需要满足(i)不高于国内其他商业保理公司同时期、同期限及同等业务费用水平;(ii)不高于华电保理向中国华电内其他同类型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将以双方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另行签署的具体协议约定为准。其中,华电保理向本公司提供反向保理服务时,将不向本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本公司可决定是否与华电保理签署具有追索权或没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协议。华电保理就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低于没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费用,因此本公司有关子公司可以基于其融资需求决定保理服务的类型。
在订立任何具体协议前,本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为最优惠交易条款:
(i)实际操作中,有关保理服务费用需要经协议订约方共同同意及确认,以及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及现行市场状况,并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具体而言,本公司相关部门(例如:财务资产部)的相关行政人员将在开展相关交易前审阅最少两名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期价格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参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华电保理向中国华电内其他同类型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收费的比率进行比较,以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公平合理,并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可资比较;而当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对本公司更有利,则本公司将采纳该等条款。同时,华电保理承诺确保服务费用公平合理,至少不高于两名独立第三方就该类型服务的报价,且不高于其向中国华电内其他同类型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报价。
(ii)本公司将参考相关保理业务服务的历史价格及价格趋势,确保有关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公平合理。
(iii)本公司监督部门将周期性审阅及调查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的过程。
通过实施以上程序,本公司已设立充足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根据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订立的各项具体协议的定价基准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并按本公司定价政策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磋商具体协议时,本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审阅本公司与华电保理将订立的具体协议,以确保具体协议按照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所载的条款订立。
此外,在华电保理向本公司确认将在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开展具体保理业务时,本公司将同步统计交易金额,以及时监控相关关联交易量,确保交易金额不超过建议年度上限。
本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公司在整个先前财政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年度审阅,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本公司年度报告内确认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及条款,以确保有关交易是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的,根据规范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进行的,且所按条款公平合理,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本公司聘任的审计师将每年对本公司在先前会计年度期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年度上限以向董事会致函的方式汇报有关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五、历史金额及现有年度上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2个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内,现有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并未超过现有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人民币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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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公司建议将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的年度上限(包括将由华电保理向本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设定为人民币75亿元。该年度上限与现有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的年度上限一致。以上建议年度上限系参照下列因素厘定:
(i)反向保理业务包括电煤保理业务与华电e信业务。在得出反向保理业务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到本公司近两年的电煤采购的数量、电煤供货商的规模、煤款周转能力的强弱以及对保理业务的需求、本公司近两年除煤炭外的应付账款金额、供货商对资金周转的需求,以及华电保理的服务能力。反向保理业务将会产生的金额预期约为人民币65亿元;包括(i)本公司在2025年至2027年,每年向独立供货商作出煤炭采购产生的估计需求为人民币55亿元(有关交易预期将涉及反向保理安排),是根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煤炭采购量和煤炭估计平均价格计算得出;(ii)可能转拨本公司供货商若干应收账款(即本公司应付款)产生的估计需求为人民币10亿元。实际发生以本公司的需求为准。
(ii)保理业务以本公司的应收电费、热费为业务基础进行。于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约为人民币104.69亿元,其中销售电力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约为人民币85.21亿元,而销售热力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约为人民币15.17亿元(其中,根据2024年6月30日的账龄分析,最大部分的未偿还应收账款预期在6个月内清偿)。因此,考虑到本公司应收电费、热费的过往金额、本公司对资金周转的需求,以及华电保理的服务能力,预测保理业务根据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将产生的规模约为人民币10亿元。
根据(i)本公司在过往两年的电煤交易金额、电费及热费;(ii)考虑到融资灵活性对本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电煤价格的波动性。本公司认为年度上限应具有灵活性,以应对拟进行交易的可能变动,因此保理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七、订立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开展保理业务有利于本公司盘活应收账款,降低流动资产占用,压降两金,提升供应链运行效率。本公司在选择保理服务供货商时会考虑以下因素:(i)供货商的资历及资质;(ii)保理服务价格;(iii)保理融资计划是否符合发电行业企业的经营特点。本公司先前已从独立第三方取得保理服务,与之相比,华电保理作为中国华电内部的金融机构,对本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助于提供较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便捷、高效、个性化的保理业务服务。本公司认为订立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不会对本公司构成不利影响。
八、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戴军先生、赵伟先生、曾庆华先生和曹敏女士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董事会认为,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i)在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iii)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该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是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考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的。董事会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建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将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上述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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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认为,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交易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签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有关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定价原则、先决条件、内部控制措施、历史金额、原有年度上限以及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等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根据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直接租赁服务(“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服务(“售后回租”)。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5亿元,售后回租服务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本公司一直定期密切监察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预期业务估计,本公司认为原有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本公司的业务及生产需要。
2024年8月22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签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或“补充协议”),将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2025年至2026年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币15亿元调至人民币20亿元,售后回租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币5亿元调至人民币20亿元。除上述修订以外,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条款维持不变。
补充协议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之日或2025年1月1日较晚的日期生效。如果本公司股东大会未批准上述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自动终止,其终止后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有关条款将继续有效。
二、关联人介绍
华电融资租赁成立于2013年9月9日,是一家经中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075933745T,注册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16号铭海中心6号楼-2、5-312-03,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2层,法定代表人为殷红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21亿元。华电融资租赁可向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及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服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电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及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华电融资租赁84.685%的股权,因此,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华电融资租赁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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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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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历史金额及现有年度上限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内,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已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0.05亿元及人民币1.20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实际交易金额未超过该等交易的年度上限人民币15亿元及人民币5亿元。
六、修订年度上限、厘定基准及修订原因
本公司一直定期密切监察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由于日常运营、业务发展以及补充流动性租赁资金的需求,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以及业务预期,本公司认为融资租赁服务的原有2025及2026年度的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本公司的未来业务和生产需要。因此,本公司建议修订原有2025及2026年度的年度上限,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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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2个年度的修订年度上限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厘定:
估计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主要考虑以下因素:(i)本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以及因为日常营运和发展而对华电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需求(如果属于直接租赁,为本公司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总值;如果属于售后回租,为融资租赁安排资产的估计发生金额);(ii)租赁予本公司的设备的性质、价值及预期使用年限;(iii)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能力及弹性;(iv)历史交易金额。
本公司在拟定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的年度上限时,具体考虑了本公司合同期内预计新增直接租赁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以及售后回租的预计发生金额。预计在合同期内,本公司直接租赁的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在建燃煤发电和燃气发电项目,该等项目主要包括广东区域燃煤发电项目、山东区域燃煤发电和燃气发电项目;售后回租的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在运营燃煤项目,并考虑到运营燃煤项目对于融资需求显著增加的情况。综合该等项目的资金需求,本公司对直接租赁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以及售后回租的预计发生金额进行计算,设定人民币20亿元的年度上限,能够保证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为本公司项目的融资提供充足的资金。
“最高每日融资余额”和“使用权资产总值”这两个概念总体上不相关。“最高每日融资余额”是根据本公司所有来自华电融资租赁的正在进行的融资租赁的累计余额计算,并且是为了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适用监管要求而设置的。而“使用权资产总值”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计算,并设定为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下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最高每日融资余额维持不变,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的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综合本公司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长度数据,直接租赁的平均租赁期长度约为14.75年,售后回租的平均租赁期长度约为6年。本公司运营情况较为平稳,项目建设的发展有序、循序渐进,发生的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的租赁期长度不会发生较大波动。
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内部控制措施、最高每日融资余额的厘定基准以及续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均等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的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签订补充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戴军先生、赵伟先生、曾庆华先生和曹敏女士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董事会认为,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修订的年度上限(i)在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iii)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将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上述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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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上半年发电量及上网电价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2024年6月30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合并口径计算的2024年上半年累计完成发电量1,012.99亿千瓦时,较上年同期下降约5.85%;完成上网电量947.13亿千瓦时,较上年同期下降约5.97%。2024年上半年发电量及上网电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水电资源丰富区域来水情况较好、新能源装机容量持续增加的共同影响,本公司煤电机组上网电量空间被挤占。2024年上半年,本集团的平均上网电价约为人民币509.94元/兆瓦时,较上年同期下降约3.25%。
附表:目前本集团在运主要发电机组2024年上半年发电量及上网电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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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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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续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日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认为,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交易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华电财务”)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
2024年8月22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华电财务续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延续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就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
华电财务成立于1988年5月10日,是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全国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17783037M,注册地点及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西楼10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文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41亿元。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票据贴现、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类型金融服务业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华电”)直接持有华电财务46.85%的股权,因此,华电财务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华电财务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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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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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程序
为进一步保障本公司的资金安全,在本公司实际存放存款前,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将取阅并审查华电财务最近期的经审核年度报告以评估有关风险。将存款存放于华电财务期间,本公司财务资产部有权定期取阅并审查华电财务的财务报告,以评估本公司存放在华电财务的存款的风险。此外,华电财务按月向本公司财务资产部通告本公司在华电财务的存款余额以及华电财务提供给本公司的贷款余额,并配合本公司定期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本公司财务资产部指派专人负责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就相同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厘订的有关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以确保每项交易按照上述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定价政策进行。
就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而言,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将核查相关中国监管机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或经纪公司提供的收费情况,并与华电财务和本公司的有关成员公司签订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的收费情况进行对比,以确保华电财务对本公司的服务收费不逊于其他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或经纪公司所提供的相应条款。本公司在决定选择华电财务、其他商业银行或财务机构作为服务供应方前会获取至少两个报价。此外,本公司在选择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供应方时也会考虑华电财务及其他第三方银行或财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
六、历史金额及现有年度上限
根据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2022年至2024年止3个年度,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存放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得超过人民币90亿元。最高存款每日余额已于2021年12月14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获非关联股东正式批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2个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内,本公司存放在华电财务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见下表)。有关金额并未超过华电财务提供给本公司当时适用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人民币90亿元。各类存款利率均不低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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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与存放在华电财务的金额相比,本公司在中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存款金额较少,但为降低将全部现金存放在同一间金融机构的风险,本公司已经不时并将继续把现金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等位于中国的其他商业银行。
七、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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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订立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相关条款,华电财务已同意本公司在华电财务的存款每日余额将不高于融资每日余额。考虑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整体优惠条款,包括优惠利率,并考虑到本公司与华电财务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华电财务续订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实属有利,因为该关联交易事项(i)有利于促进本公司主营业务和装机规模的增长(主要由于提供了稳定贷款);(ii)提高了本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iii)使本公司获得适当的收益。该项日常关联交易也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
九、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戴军先生、赵伟先生、曾庆华先生和曹敏女士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董事会认为,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i)在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iii)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该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是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考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的。董事会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将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上述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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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半年度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15:00-16:00。
● 网络直播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4年8月27日(星期二)起至2024年9月2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本公司邮箱hdpi_ir@126.com进行提问,本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发布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本公司2024年上半年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本公司计划于2024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15:00-16:00举行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视频结合网络互动形式召开,本公司将针对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15:00-16:00
(二)网络直播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视频和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总经理:陈斌先生;
董事会秘书:秦介海先生;
财务总监:李国明先生;
副总经理:祝月光先生;
独立董事:王跃生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15:00-16: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8月27日(星期二)起至2024年9月2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本公司邮箱hdpi_ir@126.com向本公司提问,本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胡述锋、魏乔森
电话:010-8356 7905、010-8356 7907
传真:010-8356 7963
邮箱:hdpi_ir@126.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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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期票据发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决议,同意本公司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时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根据本公司资金需求,适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余额不超过等值60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高级美元债及永续美元债等境内外融资工具。
本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四期、第五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第四期中期票据包含:品种一,发行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年,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票面利率为2.05%;品种二,发行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票面利率为2.17%。
第四期中期票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第四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到期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第五期中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为13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年,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票面利率为2.07%。
第五期中期票据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第五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到期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公司第四期、第五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上公告,网址分别为www.chinamoney.com.cn和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