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045 公司简称:必易微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描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部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57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4年8月1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王晓佳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全体监事经审查后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严格保密,未发现提前泄露报告内容的情况。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全体监事经审查后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58)。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全体监事经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全体监事经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58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26.23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5.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01.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23.7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77.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23日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54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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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止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应有余额差异为尚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连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与全资子公司厦门市必易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与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必易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与控股子公司成都动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芯微成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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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276,259,710.06元,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具体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具体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人民币17,4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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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将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62,320,213.16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2022年6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2023年8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8.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4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3)。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60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杭州必易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易微杭州”)进行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分批次拨付前述出资款。本次增资完成后,必易微杭州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26.23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5.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01.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23.7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77.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5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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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必易微杭州为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杭州市为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万元向必易微杭州进行增资,以实施“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必易微杭州的注册资本将由5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5,000万元人民币,必易微杭州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分批次拨付前述出资款。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二)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必易微杭州进行增资的目的为实施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必易微杭州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必易微杭州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万元向必易微杭州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必易微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59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杭州必易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易微杭州”)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杭州市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26.23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5.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01.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23.7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77.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5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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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公司募投项目中的“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必易微杭州为“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杭州市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除此以外,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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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督必易微杭州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必易微杭州将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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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必易微杭州为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杭州市为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助于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必易微杭州为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杭州市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必易微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