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8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4-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5%以上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持有公司股份6,666,66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198%。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于2024年8月19日起上市流通。

股东杭州南海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市鄞州同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鄞州同锦”)、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郑州同创”)、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同创”)、宁波同普远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普远景”)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036,467股、1,250,000股、581,871股、872,807股和872,807股,合计持股5,613,952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0832%、1.2787%、0.5952%、0.8929%和0.8929%,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29%。南海成长、鄞州同锦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于2024年8月19日起上市流通,郑州同创、苏州同创、同普远景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目前尚未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经营发展需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累计不超过1,779,045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8199%,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因自身运营管理需求,南海成长和鄞州同锦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726,330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7430%,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南海成长和鄞州同锦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南海成长和鄞州同锦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故南海成长和鄞州同锦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南海成长、鄞州同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郑州同创、苏州同创、同普远景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在2022年12月28日后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的,则本企业无需遵守本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南海成长、鄞州同锦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本次减持计划系上述股东根据自身安排及计划的自主决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减持主体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