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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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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4-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055 公司简称:台华新材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6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全资子公司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为母公司台华新材1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本次担保的性质:连带责任保证。

●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由相关子公司就担保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台华新材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全资子公司嘉华尼龙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了相关的《保证合同》,为母公司台华新材1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全资子公司嘉华尼龙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了《保证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施清岛

3、注册资本:89046.6611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的生产及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5、主要财务数据:

台华新材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人: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1)贷款本金(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循环使用的本金),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10,000万元(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552,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04%,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未发生担保。

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未发生对外担保逾期和涉及担保诉讼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5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77,200股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93人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1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1年6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在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2)。

3、2021年7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5)。

4、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1年8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3.18元/股调整至3.01元/股;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6.54元/股调整至6.37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8、2022年9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计1,850,040股。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76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9、2022年10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10、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65,854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至2.91元/股,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至6.27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12、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但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以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000股,合计17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8、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计2,277,200股。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第三个限售期于2024年8月24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2021年授予的第三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40%,结合上年度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本次解除限售期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77,200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9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77,2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26%,具体情况如下: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93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合计2,277,2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277,200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4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8月16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度1-6月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277,200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3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